張佩芳 訴 劉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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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11年7月29日,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就審裁處2011年7月29日的判決上訴。8月8日聆訊,申請人澄清她其實是申請覆核本席於2011年7月29曰頒令"撤銷申請人2011年5月30日的申請"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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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130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11年第1304宗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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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覆 核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於2011年7月29日,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就審裁處2011年7月29日的判決上訴。8月8日聆訊,申請人澄清她其實是申請覆核本席於2011年7月29曰頒令"撤銷申請人2011年5月30日的申請"的命令。 (2)在答辯人不反對的情況下,本席批准申請人的修訂;亦批准覆核本審裁處2011年7月29日的命令;並繼續聽取雙方的陳詞及證供。 (3)申請人總結她2011年5月30日的申請,是包含兩個申請收樓的理由: (1) "一年梗約"已於申請人在2011年4月17日發出有效的通知後(即2011年5月17日)終止; (2) "單位內厠所地台持績滲漏引致54號地舖天花漏水影響營業已達個多月",申請人"屢次要求租客維修或出租人安排維修,均遭拒絕"。 (4)申請人聲稱在收到樓下單位投訴本案處所滲漏到樓下後,曾多次試圖聯絡答辯人要求迫切維修都不成功,申請人因此在2011年4月17日以掛號形式寄信予答辯人,通知她: ‟現早一個月通知單位租戶,租約終止日延至2011年5月17日”。隔了差不多一個月,掛號信被郵局寄回給申請人。 (5)申請人同意她與答辯人的租約,為期兩年,不過附帶條件為"一年梗約,一年活約"。有關生約期間要怎樣終止生約(活約),租約並沒有列出任何的書面條款。她根據雙方的口頭協議及地產代理的解釋,任何一方給予對方足一個月的通知,可以提早在生約期終止租約。 (6)申請人傳召她的妹妹張潔芳(AW1)就漏水方面作供。張潔芳說她在4月16日在處所見到水龍頭滴水,答辯人卻回覆她"我唔理,唔關我事"。 (7)答辯人否認張潔芳的說法,並指她的證供與答辯人在2011年7月29日傳召的證人謝鉍年(RW2)的講法不符。 (8)答辯人維持她在7月29日的陳詞,即(1)她的租約是兩年合約,申請人不能提早終止或收樓;(2)否認她的處所漏水,及申請人未能證實樓下舖位天花的滲漏是她的處所漏水引致的;再者,假設她的處所漏水,申請人亦不能以此為理由收樓。 (9)申請人在7月29日及8月8日均未能提供任何專家或政府人員(如屋宇署及食環署)的任何證供或文件,支持她所指本案處所漏水到樓下的說法。申請人聲稱擁有食環署某份文件,但因為她不希望對該署有關職員造成損害,她放棄提供該文件作為證物。 (10)在再次考慮本案包括2011年7月29日及2011年8月8日兩次的聆訊的證供,本席認為申請人並未能成功支持她的申請的兩點理由的任何一點;因此,本席撤銷申請人的覆核,並維持原來2011年7月29日的判決。 (11)以下本席重申2011年7月29日判決時所述的理由:
(12)頒令
申請人: 由張潔芳女士代表應訊。 答辯人: 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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