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訴 廖

Case No.FCMC 8982/201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6 Sep 2011
Judge翁喬奇
Case Document
100%

FCMC 8982 / 201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0 年第 8982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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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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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翁喬奇聆訊

審訊日期 : 2011年 9 月 8 日

判決日期 : 2011年 9 月 26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11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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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抗 辯 離 婚 呈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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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呈請人張女士 (“妻子”) 的離婚呈請審訊。妻子在2010年7月15日,以答辯人廖先生 (“丈夫”) 的不合理行為作為事實基礎,向法庭呈請離婚,而丈夫方面則反對離婚。

婚姻背景

2.雙方於2003年3月3日在中國四川省人民政府註冊結婚,當時丈夫44歲,妻子21歲。

3.雙方婚後誕下一名女兒,於2004年6月17日在國內出生,現年7歲。

妻子的案情及証供

4.於呈請書內,妻子列出丈夫的不合理行為如下:-

“酗酒成癮,家庭暴力,多次吵架,打人,差點謀殺呈請人(張xx)。張xx忍受他的暴力多年,曾在2007年的一次暴力中忍無可忍,於是在深圳市寶安區福永鎮派出所報案,廖xx也曾為此事被當地派出所扣留24小時”

5.有關2007年報案一事,妻子出示一份 “報警回執”,証明確有此次暴力事件。

6.妻子方面存檔的一份2010年11月29日誓章,重申她自2003年結婚後至2007年之暴力事件,忍受了丈夫四年來向她暴力對待,並說她經已忍受不住,因此用法律及報警求助保護自己。在2007年的家暴事件,丈夫向她聲言 “要離婚,等女兒6歲吧!” 妻子便等待至2010年才提出此次離婚。

7.妻子在2011年2月15日存檔之另一份誓章,指她自2007年家暴事件後,經已心死,她一輩子都不會原諒丈夫,因為丈夫是不單止一次對她施行暴力,而是多年的暴力。在2007年家暴事件之後,丈夫對她是以精神方面暴力對待,意思是指丈夫會強迫她做她不願意或不喜歡的事情,如果不服從,就向她作出永無休止的羞辱。因妻子害怕再度受打,在辱駡時亦只可默不作聲。在誓章內,妻子再次重申她是不會原諒丈夫,丈夫令她害怕男性,令她精神崩潰。如果不能離婚,她情願用死來擺脫丈夫。

丈夫的案情及証供

8.丈夫存檔的抗辯書列出下列之理由:-

“(1) 呈請人提出酗酒不合理 – 本人願意接受任何醫生作身體酒精檢查;本人袛是在經濟情況許可下喜歡與朋友共飲作樂;同時自2009年生意失敗後,基本經濟支持不起飲酒。

(2) 暴力惡習呈請人是歷史事實 – 自2007年後,本人深感歉意及悔意。對2007年前對呈請人的暴力行為徹底覺悟,除自己的女兒外,可以提供其他朋友作証。

(3) 自2009年約8月開始,本人在中國內地的小工廠倒閉、經濟陷入困境,所以才與呈請人相量讓呈請人在香港工作、解決家庭開支問題。目前本人待業、沒有收入來源,呈請人是家庭支柱。

(4) 呈請人蔑視香港婚姻法:(A) 居港十個月已更換手提电話號碼超過3個不希望答辯人直接找到

(B) 工作及居住地址不讓答辯人知道、更不希望答辯人探訪

(C) 居港對大陸女兒及丈夫漠不關心;甚小回深圳探訪

(5) 以經濟要脅答辯人、如不順從呈請人、將停止支付生活費

(6) 不允許答辯人查問經濟收入來源,因為呈請人在香港、深圳市、和福永鎮都有住所,呈請人的收入與支出不相稱。

(7) 一旦離婚後、呈請人一槪不負責女兒的贍養費不合理。

9.此外,丈夫亦存檔了其他誓章。在他的2010年12月28日的誓章,他說自2007年家暴事件之後,他深深內疚並積極改變他自己,徹底改過,女兒及週邊朋友可以作証。

10.丈夫存檔的2011年5月9日誓章,回應妻子對他的指控時作出以下說法:-

“(1) 打從03年結婚開始,我比呈請人年長23年,以為用家長式教誨加以體罰會令呈請人急促成長及成熟,期間出現爭吵甚至乎打架,直到07年一次的打駡我被抓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收押,我方徹底明白今天的年青人和當年的我是兩碼子回事?體罰袛會造成反効果!如果沒有呈請人原諒、主動消案、我又怎可能卽日釋放出來?!整件事情,我們相関的朋友都知曉,深圳福永派出所亦紀錄在案。

(2) 自此以後,我改用說教形式,凡事饒之以義、諄諄善誘希望呈請人明白何謂是家?何謂人母及做妻子的責任!正是臣女無心,襄王有夢,呈請人總是認為我是喋喋不休、嘮嘮叨叨,還認定我是精神困擾。試問二人相處怎可每天啞口無言,相反的我要經常保持缄密,寄情于欣賞足球或找朋友飲酒。其實飲酒袛是逃避、更何況酒後失言。

11.此外,丈夫安排了一位朋友xx在審訊作供。

審議點

12.本聆訊的審議點在於判斷是否因丈夫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妻子與其共同生活。

証供評核

13.妻子對丈夫之指控可歸納為兩方面:-

(1)  酗酒成癮;

(2)  家庭暴力。

14.對於酗酒指控,丈夫不同意,妻子在庭上重申在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時,丈夫大多數是在外出用膳及酒後回家發生。當丈夫被法庭問及是否有飲酒習慣,丈夫只同意他只是在與妻子不和時籍飲酒解愁,在2009年生意失敗後基本經濟支持不起飮洒。在丈夫2011年5月9日的誓章,他提及他要經常保持緘默,寄情欣賞足球或朋友飲酒,其實飲酒袛是逃避,更何況酒後失言。

15.本席認為妻子的証供可信,一般而言,倘若是要借酒以作逃避面對事情的人,往往是沒有足夠意志及能力控制飲酒份量;相反,他們只會是越飲越深,甚至失去能力控制自己言行舉動,事實上,丈夫的誓章亦確認他是會酒後失言。對於有飮酒習慣或是酗酒徒,以膳食金錢作購買酒之用,亦是司空見慣。再者,妻子在庭上亦曾指罵丈夫用她的金錢一星期兩次回內地飮酒玩樂消遣。在丈夫的抗辯書及庭上供詞均不反對他是待業者,沒有收入來源,妻子是家庭支柱。他的答辯書第5段更惶言妻子以經濟威脅他,如他不順從妻子,妻子將停止支付生活費。本席認為丈夫這項說法,實屬無稽之談。倘若妻子可以用經濟威脅丈夫屬實,她根本無需與丈夫纠纏多年至今仍未解除婚約,本席不相信丈夫。

16.對於家庭暴力之指控,妻子在庭上作供時不時黯然下淚,她憶述約自2004年已發覺丈夫酗酒,隨之以後多次發生家暴事件,在她誕下女兒坐月期間,夫亦在一次爭吵時推她在梳杹上,她記不起該次事件是因為甚麼事而爭吵。

17.在2004年至2007年之間,丈夫先後約10 次向她襲擊,每次均用身體壓向妻子在椅或梳杹上,繼而用一隻手义住她的喉嚨,用另一隻手撑摑她的面,妻子因體力不敵丈夫,無能力反抗,妻子說有數次之家暴;她的姑媽xx女士亦在塲目睹情況,但亦不能阻止丈夫,因為姑媽現身在安徽,所以沒有安排她出庭作供。

18.對於2007年發生於國内之家暴事件,妻子說她經已是忍無可忍了,所以她救助公安處理。她憶述該次事件亦是發生在丈夫酗酒後回家向她查問枱上一套鎖匙,在她回覆不知道放在那裏時,丈夫便破口大鬧及向她襲擊,當晚姑媽亦在場勸止,事後姑媽亦傷及腳及胸部感到疼痛。事後丈夫叮囑姑媽不可讓妻子報警,但妻子於翌日靜悄悄地自行前往公安派出所報案求助,隨即丈夫被公安拘捕及扣押,妻子則被安排送往西鄉鎮人民醫院檢驗傷勢。

19.丈夫聲稱妻子事後原諒他,因此公安便把他釋放。妻子並不同意,妻子說只是公安局一名姓警官向她說不能拘留丈夫多天,需要把丈夫釋放,倘若丈夫再次向她襲擊,他們可再次拘捕丈夫。妻子在庭上重申她並沒有原諒丈夫,她即時經已提出離婚,但丈夫說離婚可以,但要等女兒6歲才辦 。因此,妻子只好等待到2010年 (女兒在2004年出生) 才入禀離婚。

20.從本席觀察所得,妻子在覆述2007年之家暴事件時,神情激動,心有餘悸,當時情景瀝瀝在目。妻子指出醫護人員對她説險些兒擊中眼球致眼盲。事實上當時她沒有反抗能力,只可强忍皮肉之苦。本席相信這次事件對妻子帶來之心理影響深遠,亦相信她誓章所述對丈夫已心死是事實,只是希望在女兒6歲時能與丈夫解除婚約。

21.丈夫在2011年5月9日誓章及庭上對於家暴事件作出解釋,他與妻子年齡相距甚遠,誤以為用家長式教誨加以體罰會令妻子急促成長及成熟,直至2007年被公安派出所收押才明白到體罰會造成反効果。對於此番解釋,本席認為是強詞奪理。首先,沒有任何証據顯示妻子做錯了甚麼事而需要接受教誨或是丈夫所說的家長式教誨。其次,縱使有教誨之必要,法庭亦看不到任何因由或理據可以用體罸或暴力形式對待妻子,法庭相信這完全是丈夫砌詞掩飾自己的嚴重罪行,把非法襲擊説成為家長式教誨加以體罰,實在令人髮指。

22.丈夫另一説法指妻子經已原諒了他,否則公安不會把他釋放,三番四次揚言妻子這次離婚呈請只是 “以昨天的她打倒今天的她”。 本席認為這是他個人的想法。本席接納妻子証供指2007年之家暴事件是無可置疑的事實,丈夫因此而被拘捕及扣留同樣是真實,丈夫不能以他被公安局釋放而假想成因為是妻子原諒了他,他是需要提出充份証據抗衡妻子証供指她一輩子都不會原諒他。

23.丈夫傳召之証人xx的証供,本席並不接納為事實。首先,証人被盤問時同意他對答辯人 (丈夫) 的了解只是証人自己的感覺,這答案足以証明他認定答辯人 (丈夫) 對妻子事事關心,亦只是個人感覺而已。在他的証人供詞上出現 “本人了解xx很顧家及關愛太太,又買車又請保姆,但感覺xx并不滿足”。 証人在庭上更指呈請人(妻子)靜悄悄地把答辯人(丈夫)買給呈請人(妻子)的車賣掉及獨自取去賣車所得金錢,他得知此事是因為買賣車的人是他的朋友。 但在他在被盤問他是否知道買車的金錢來自何人,証人則説不清楚。 如是者,証人又如何能説成是丈夫購買車給妻子 ? 証人又如何能確定呈請人(妻子) 獨自取去屬於答辯人(丈夫) 買車的金錢?

24.其次,証人在被盤問時亦同意答辯人 (丈夫) 不會講太多家庭事,但在他的書面証人供詞上卻出現“很多時侯本人變成陪客聽xx吐苦水..”?

25.本席不信納証人xx的供詞。 縱使証人所述屬實,仍然不能改變丈夫曾對妻子多年來曾經施予暴力的事實。

26.本席相信妻子説丈夫曾經向她表示在女兒6歲時同意辦理離婚,因此在2007年之嚴重家庭暴力事件後,她等待到2010年才提出呈請。本席認為這3年的等候時間並不會影嚮已經發生之丈夫的種種行為的事實因而無法合理期望妻子與丈夫共同生活。

判決

27.本席現宣佈雙方的婚姻已破裂至一個無可挽救的情況,現頒下一暫准離婚令。

28.基於呈請人 (妻子) 於呈請書內並無要求訟費,本席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保留的訟費。此訟費命令為一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內作申請,否則成為絕對命令。

( 翁喬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訉。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