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廖

Case No.FCMC 8982/201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0 Oct 2012
Judge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翁喬奇
Case Document
100%

FCMC 8982/201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0 年第 8982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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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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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翁喬奇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 2012年 9 月 10 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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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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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 (“女方”) ,答辯人為男方 (“男方”)。

2.於2011年11月14日,法庭頒令社會福利署就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探視權等提交報告,並安排下次聆訉日期為2012年2月28日上午9時30分作進一步處理。呈請人及答辯人均有出席這次聆訉。

3.於2012年2月28日,男方沒有出庭應訉,法庭參閲社會工作主任的報告後,就家庭子女方面,頒令如下 :

“1. 呈請人獲得家庭子女廖xx的管養權並負責日常的照顧及管束,而答辯人則有留宿探視權,即答辯人可於每個星期五下午5時至接著的星期六下午5時享有對家庭子女廖xx的留宿探視權;

2. 由社會工作主任協助安排探視,為期6個月;如呈請人及答辯人在探視安排上意見分歧,由社會工作主任作最終決定;”

4.於2012年7月31日,男方發出一份 “傳票”,提出下列申請 :

“就婚姻訴訟2010年第8982號2012年2月28日判令申請逾期

上訴許可,爭取女兒 (廖xx) 的撫養權理由如下 :-

1. 沒有收到任何文書要出席 2012年2月28日上家事法庭申述女兒撫養權。

2. 當天 (2012年2月28日) 女兒 (廖xx) 生病,沒有上學留在家中 (見附件醫生証明書)本人要安頓照顧女兒才能出門。

3. 憑記憶2012年2月28日要往家事法庭出席申訴女兒撫養權,但到庭上已發覺法庭單方面已宣判,期間沒有收到任何電話通知。

4.  不同意社會福利署的評估報告。詳情希能在上訴庭表述。”

5.於2012年9月10日,本席進行聆訊男方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適用法律原則

6.法庭應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已有清晰界定。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延期上訴。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的因素為 :

(a)   延遲的時間多少;

(b)   延遲的理由;

(c)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上訴的成功機會; 及

(d)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可能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平。

(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12年第1册第59號命令第4條 (59/4/9)及案例 Menno Leendert Vos v. Global Fair Industrial Limited & Ors, HCMP No.796/2010, 上訴法庭判案書第16段)。

男方的理由

7.針對延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男方的解釋是他大約在頒令後一星期收到法庭的命令,他曾經致電法律援助署查詢對命令提出上訴的做法,他亦詢問收費問題,但法援方面未能答覆收費而只是叫他親身前往法律援助署,最後他沒有到法律援助署,只是內心在想親眼目睹之事實應是不能改變的。他亦曾經接觸社會福利署,與撰寫報告的姑娘及她的上司會面,亦與親戚商討,最後向家事法庭登記處詢問後,決定自行處理申請上訴許可。

8.針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原因,男方的解釋是社會工作主任的調查報告欠缺中肯,帶有主觀性。他説姑娘與他會面時亦承認報告存有主觀成份。男方亦指姑娘先入為主,曲解事實真相。男方希望能對姑娘就本案件先後撰寫的3份報告逐一表述與真相差異之處。

女方的反對

9.女方反對男方這項申請 ,指男方感覺全部人均把事情扭曲,她不想浪費時間聆聽男方胡言亂語,在精神上她已感到十分困擾。

討論

延遲的時間多少

10.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2)號命令 :

“(4) 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下述限期屆滿前,向法官或(如屬根據第(2)款提出的上訴)向聆案官提出 –

(a)...........

(b) (如屬針對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以外的判 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由有關判決、命令或決定 的日期起計28天;

(c) ...........”

11.男方在2012年7月31日(星期二)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是逾期了125天,最後的28天期限是3月27日 (星期二)。從時間方面考慮,125天的延遲頗為嚴重。

12.此外,對於沒有出席2012年2月28日聆訊的原因,男方一方面指法庭並沒有書面通知他,只是他憑記憶有此日期,但是他記錯為上午11時,因此當天他大約在11時才到達法庭。另一方面他説當日女兒生病了,他須要安頓女兒後才可以到法庭,亦向法庭呈示了當天女兒的醫生証明書。

13.本席認為重點並不在女兒當日是否生病,因此而男方須要安頓女兒才可以前往法庭。原因十分簡單,假若女兒沒有生病,男方亦不會在 9時30分到達法庭,因為他説記錯了時間。再者,他沒有收到法庭聆訊通知書並不重要,原因是他確實有出席2011年11月14日之聆訉,當天法庭安排2012年2月28日上午9時30分為下次聆訉,男方是清楚知道的,實在無須要等待法庭信件再一次落實這日期或時間。倘若他真的是在等待法庭書面通知已安排的聆訉,他應該不會在當天到達法庭,因為他沒有收到書面通知。因此,沒有法庭書面通知2012年2月28日聆訊,或是女兒當天生病了,並不會是他缺席9時30分聆訉的主因,他錯誤記憶時間為上午11時而遲到才是真正原因。

延遲的理由    

12.       對於男方提出的延遲理由,本席不接納。

13.       首先,男方確認當天到達法庭時,書記先生告知他法庭已作了判決,他可以在翌日向家事法庭查詢結果,法庭亦會稍後書面通知他結果如何。當被本席問及那麽他是否有作出查詢結果呢 ?他回覆説 : “沒有”,原因是他可以估計得到是甚麼結果。單以這説法已顯示不應該給予男方逾期上訴許可。既然他不著意查詢結果,但能够估計得到是甚麽結果,而亦不接受判令,在任何常理及邏輯下應會從速跟進處理,而並不會是處之泰然、置諸不理。

14.此外,儘管男方的説法全是真實,即是他曾經向各方面查詢對撫養權判決上訴的手續,而這是發生在頒令後約一星期當他收到了法庭的判令,包括求助法律援助署,在電話詢問後為何他不繼續跟進而選擇向其他方面求助?在撫養權頒令後,曾經出現一次2012年4月24日之“首次約見”聆訉,當天男女雙方均有出席。於這次聆訉中,男方已提出不接受在他缺席下作出撫養權之判令,當時法庭亦即時告知男方的權利,他可以在聆訊後到家事法庭登記處辦理上訴許可手續。但當天聆訊後男方竟然沒有提出任何申請,本席相信這並不涉及他是否熟識法律程序,而是他個人之原因,詳情將於下文進一步交待。

15.社會工作主任姑娘在她早前的一份報告 (日期2011年9月5 日)第6段記錄,原文覆述 :-

“6. 社會工作主任將家事法庭於2011年8月18日就臨時探視權所發的命令詳細向先生解釋,但先生堅決反對女士獲xx 的留宿探視權,亦拒絕遵從家事法庭頒發的命令。談話期間,先生曾數度高聲説話及揮動雙手,亦曾用力拍打桌子,先生表示寧願坐牢亦不會遵從家事法庭的命令,更表示即使坐牢也會帶同xx一起坐牢,先生亦表示必要時會與xx匿起來。”

16.姑娘在同一份報告的第15段作出總結,原文覆述 :-

“15. 社會工作主任已詳細地向先生解釋家事法庭於2011年8月18日就臨時探視權的安排所頒發的命令,但先生反對女士獲 xx的留宿探視權,並堅拒遵從有關命令先生指女士於兩年前向他承認曾性侵犯 xx,經調查後,並沒有資料顯示xx曾被性侵犯。因此,先生反對讓士獲 xx的留宿探視權的理據並不充分。先生態度强硬,令有關命令無法執行,亦損害了xx的權利和利益。本社會工作主任現向法庭滙報有關情況,並尋求進一步指示。”

17.儘管男方對姑娘指控她欠缺中肯、帶有主觀性、先入為主等等,本席並不相信姑娘上述報告中描述男方 “不會遵從家事法庭的命令 及 “並堅拒遵從有關命令”是虚構或砌詞刻意損害男方。事實上在法庭頒發相關命令後之聆訉,女方亦提出男方沒有遵從命令。因此,如前文第14段所述,男方不從速尋求上訴撫養權判令是他個人不遵從命令之問題,並不在於他不懂得法律程序。

上訴的成功機會

18.男方現尋求上訴推翻的撫養權命令,是法庭經細心審視姑娘撰寫的最後一份報告 (日期2012年2月8日) ,同時亦翻閱姑娘早前的兩份報告 (日期2011年8月9日、 9月5日) ,接納她的建議而作出判令。作為社會工作主任,相信她擁有專長及在調查過程中得到耳聞目睹的優勢,她的報告内容亦見詳盡、全面及清晰,本席看不到男方有上訴成功的機會。

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平

19.綜觀男方過往處理法庭命令之態度,他能成功上訴的機會甚微,相信給予男方逾期上訴許可,不單止影嚮女兒的最佳利益,對另一方面的女方亦會構成不公平。

總結

20.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絶行使酌情權給予男方延期提出上訴許可。縱使本席就延期提出上訴許可的決定不正確,相信男方亦得不到上訴許可批准,原因是他的上訴不存在任何合理成功機會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21.最後,本席亦看不到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上訴應進行聆訊 (見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2)(a)及(b)條)。

訟費

22.在訟費方面,本席決定不作命令。

命令

29. 本席現頒命令如下 :

(a)   答辯人的2012年7月31日傳票申請撤銷;

(b)   訟費方面,本席不作命令。

( 翁喬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訉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