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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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287/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8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8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4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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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余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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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9月30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9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十分簡單,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休班警員,案發當日,他為聖約翰救傷隊駕駛救護車前往醫院,當時車上有病人、病人家屬及3名隊員,因為不是緊急事項,所以救護車沒有響起警號或亮起警示燈。救護車沿民耀街左1線行駛(共3條行車線)時速約20至30公里。上訴人的巴士在左2線行駛,時速相約,巴士前方沒有任何車輛。

3.至接近金融街時,巴士加速至時速約30至35公里,當巴士左車尾角位置在救護車車頭位置時,巴士由左2線切入左1線,使控方第一證人須“踩brake”減速以避免碰撞,兩車最近距離約為0.5米,巴士切線時沒有任何響號、手號或燈號。控方第一證人畫出控方證物P2的草圖反映當時的情況

4.盤問時,代表上訴人的郭大律師將上訴人的案情指證控方第一證人,巴士當時有亮起指示燈號,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踩brake”,只是“收油”,郭大律師亦指證巴士是超越救護車一個車位才切線,而控方第一證人只不過是反應過敏,這全盤指控都被控方第一證人否認。

5.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6.裁判法官在定罪前得知上訴人過往沒有交通定罪紀錄,裁判法官考慮了各證人的口供及適當的案例,最主要考慮了張嘉輝一案,HCMA 744/2009,該案有以下提醒“一名小心、謹慎的司機在此情況下應加速超前在線車輛遠一些的距離才切線、又或者待在線車輛駛過後才切線…這樣的情況下切線,絕對屬不小心無異。”

7.裁判法官考慮全部證供和證據後,認為上訴人這樣切線的態度是低於一個專注、謹慎的駕駛者,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8.裁判法官考慮了刑罰問題和適當的案例,判上訴人罰款3,000元、取消駕駛資格1個月及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即為期1天的理論課程)。

9.郭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上訴。有關定罪方面,郭大律師有兩項投訴。

第一項上訴理由

10.控方第一證人說上訴人切線時,上訴人的巴士已超越了控方第一證人的救護車約「半個車位」才切線。剛才本席查看上訴宗卷,其實控方第一證人的意思並不是這樣。因此,本席不認為第一項上訴理由有任何說服力。

第二項上訴理由

11.郭大律師陳詞指當時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在交通擠塞的城市,其實是切線車輛慣常所做的動作,而當時救護車的車速很慢,因此,在上訴人認為兩車有適當的距離和加速後,已可安全地切線,所以郭大律師認為這不是構成一名司機「不小心駕駛」的情況。

12.在市區駕車,司機很多時要切線,但在切線方面,情況是沒有硬性準則的,法庭是要看全部的證據,關於當時路面的情況,兩車當時行駛的車速。

13.本案的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正駕駛著救護車,而上訴人的車尾跟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頭在這麼短的距離下切線,直情是「不小心駕駛」,本席亦認為以上上訴理由不成立。

14.至於控方第一證人的車當時沒有停定,只不過是收慢,這並不可以說服法庭這等於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一名謹慎小心駕駛者的態度。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定,因此,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5.刑罰方面,本席認為3,000元罰款是重,但不是明顯過重,正如代表答辯人的馬大律師所說,這是不認罪後的定罪,再看本案的事實,受影響的是控方第一證人,他當時是駕駛著救護車,僥倖地沒有發生碰撞,否則後果難以估計。

16.上訴人在這麼短的距離切線,本席認為是「不小心駕駛」,加上事件牽涉的是一輛救護車,本席認為每名駕駛者都有責任特別考慮若遇著救護車的情況下,應與救護車有適當的距離,讓救護車可正常前行,正如馬大律師指出,救護車雖然沒有響號或亮起警示燈,但不等於沒有病人在車廂內,因此,本席不認為3,000 元罰款明顯過重。

17.關於停牌方面,本席知道裁判法官沒向郭大律師問及過當時有無任何陳詞關於停牌方面。正如貝姍大法官在HKSAR v Tin Fung,HCMA 696/2000一案所指,停牌不是必定的刑罰,一個人若被判「不小心駕駛」罪,他可能有機會被停牌,在這情況下,法官不但要了解案情而作出決定,並要了解被告人過往紀錄,他的家庭狀況而作出停牌的考慮。

18.雖然法庭過往曾說一名職業司機亦可接受法庭所判處的停牌刑罰,因這不是有效的理由。若案情嚴重而需被判停牌的話,就算是上述求情理由,也可判停牌。因此,停牌視乎個別案件而定。

19.就本案來說,上訴人已在九巴工作9年,這次是他第一次觸犯道路交通條例。上訴人現年三十多歲,已婚,沒有子女,是家庭支柱,本案上訴人被判罪名成立後,他失業至4月才找到一份駕駛的士的工作。正如郭大律師陳詞指,如法庭再判上訴人停牌,他會因此再面臨失業。

20.本案是「不小心駕駛」,僥倖沒有人受傷,沒有任何物件受到破壞,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不須要停牌。就刑罰上訴方面,上訴得直;3,000元罰款維持原判;停牌刑罰被撤銷,但本席認為上訴人應要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即為期1天的理論課程)。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馬游龍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張桂才律師事務所轉聘郭憬憲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