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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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3 月,上訴人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 [1] ,罰款1,500 元,他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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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4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4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编號2010年第4602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1年9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11年11月4日 判案書 1.今年3 月,上訴人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1],罰款1,500 元,他不服定罪上訴。 2.案發現場是上環新街市街與摩利臣街交界[2],該處有一黃格區,從新街市街橫過黃格後便是德輔道中。控方指於去年9 月25 日,下午約5 時,高級警員 51862(控方第一證人)駕駛警方電單車,以時速約15 公里,沿摩利臣街駛入黃格區,準備右轉入德輔道中,當時指揮摩利臣街方向的交通燈是綠燈,而指揮新街市街方向的是紅燈。約兩秒後,上訴人駕車以時速約35公里,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左前方約10 米處,橫過黃格區駛向德輔道中。控方第一證人受阻,須響號和緊急剎車,期間兩車最近相距約半 米。控方第一證人立即跟著上訴人,在德輔道中把他截停。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頭先貨車行得好慢,遮咗眼燈,睇唔到,我都唔知眼燈轉得咁快」。 3.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辯方證人。 4.暫委特委裁判官(以下簡稱“裁判官”)判案時重申上訴人沒有責任自證清白,舉證責任在控方。他也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交通定罪記錄,顯示犯案傾向較低,他也不會因上訴人不作供而對他作不利推斷。 5.裁判官指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清晰、直接,沒有被辯方的盤問動搖。裁判官指他的證供合乎情理,是可靠證人。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紅色燈號下仍橫越黃格區,令控方第一證人受阻,他的駕駛態度低於一個理智、謹慎而稱職的司機,所以構成不小心駕駛。 上訴理由 6.上訴人代表張維新大律師指裁判官沒有考慮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辯解,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所講,上訴人曾解釋被貨車遮擋,看不見已轉了紅色燈號。 討論 7.張大律師指出上訴人雖然承認在紅色燈號橫越黃格,但因視線被貨車所阻,不知已轉了紅色燈號。張大律師指這是混雜的陳述[3],裁判官應該考慮整個陳述才決定事實。裁判官沒有在判詞提及這陳述,所以定罪不穩妥。 8.假如全部接納上訴人在現場的講法,上訴人是被貨車所阻,不肯定是否已轉燈號。那麼他更應該等貨車駛離後,看清楚燈號才繼續前行,這才是謹慎及專注的駕駛態度。上訴人沒有再看清楚,以為仍是綠燈便駛過黃格區,明顯是不小心。上訴人的所謂辯解根本不成立,本席認為這已足夠駁回上訴,就算裁判官犯錯,定罪沒有不公義。 9.就張大律師提出的論點,裁判官的確沒有在判詞中提及上訴人在現場的陳述,這是否關鍵性錯誤,應根據Ching Kwok Yin案,終審法院定下的原則處理[4],本席應該考慮的問題是如果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辯解,是否仍肯定會達致同樣的裁決。 10.上訴人選擇不作供,沒有證供支持他的講法,加上裁判官接受控方第一證人是可靠證人,本席認為就算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辯 解,也不會接受他的講法,肯定會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所以,裁判官沒有在判詞中提及上訴人的混雜陳述,並不是關鍵性錯誤。 11.其實,根據現場草圖[5],指揮新街市街方向的交通燈在對面電車月台頂,應在上訴人的右前上方,除非那貨車在上訴人的車的右面並排橫越黃格區,上訴人的視線沒可能被貨車所阻而看不清楚交通燈,但本案完全沒有這方面的證供。所以,上訴人的講法不合理,也與現場情況不符。 12.綜合以上分析,縱然裁判官有錯,定罪沒有不公義,現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黃淑芸律師行轉聘張維新大律師代表出庭。 [1] 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條。 [2] 新街市街是東西方向行車,摩利臣街是南北方向行車。 [3] 包括有罪和辯解兩部份。 [4] In Ching Kwok Yin v HKSAR,FACC2/2000, the criminal record of a key prosecution witness was not disclosed. The appeal was allowed as this was a material irregularity. In relation to the powers of a judge hearing magistracy appeal, Huggins NPJ commented at pages 4 and 5 of the judgement, “It follows that he (the judge) has to decide whether there has been in the magistrates’ court an error which makes it just that the appeal should be allowed and the conviction set aside…. The error would only have been immaterial if the magistrate would undoubtedly have entered the same verdict had he known of Mr Wong’s previous convictions.” [5] 證物P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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