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輝烊 訴 崔健敏

Case No.CACV 228/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8 Oct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22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228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8年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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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申請人 呂輝烊
(LUI FAI YEUNG)
被告人/答辯人 崔健敏
(CHUI KIN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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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11年10月28日
判案日期: 2011年10月2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1年6月30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呂輝烊)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及本庭的裁決理由已在判案書內詳細述及,故不再贅述。

2.申請人仍不服,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3條,給予他上訴許可,令他能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申請人的立場是他向答辯人(崔健敏)追討的款額超過300萬,因此有當然的權利上訴至終審法院。

4.申請人亦指案件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申請人所指的問題是當雙方是男女朋友並長時間維持男女婚外情關係時,“預贈假定” (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 的法律原則是否適用。

5.本庭並沒有裁定當男女長時間有婚外情關係時,“預贈假定”的法律原則便一定適用。

6.本庭只是裁定申請人向答辯人支付款項時,他們的婚外情關係,包括他們經常有性關係,而申請人更曾向答辯人承諾希望讓她過好日子時,申請人不能單靠答辯人承認有受取過他的款項,便能成功向答辯人追討他向答辯人支付的款項。本庭認為申請人仍要證明答辯人向他收取的是借款及有法律責任歸還這些借款,才能成功向答辯人索償。

7.本庭不同意案件涉及申請人所稱的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8.申請人原指答辯人欠他債款近320萬元,但其後他的立場多次變更,亦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他確曾向答辯人貸款超過300萬元。

9.但答辯人同意曾從申請人處收取過200多萬元,雖然她對款項的性質及其最終去向的立場和申請人的立場不同。

10.在上述情況下,本庭認同申請人的另一申請基礎,即上訴爭議的事項涉及款額達100萬元以上,故申請人有當然權利上訴至終審法院。

11.因此本庭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3條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條件是申請人須在14天內繳存在法庭上訴訟費保證金,數額為2萬元。本庭同時下令本申請的訟費按上訴結果而定。

(張舉能)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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