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聶國新

Case No.HCCC 310/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Oct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1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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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聶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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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1年10月28日下午12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Rosaline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Lee Tak Tung Paul,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Homosexual buggery with man under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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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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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承認兩項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案發時,事主未滿16歲,被告人則剛過16歲。去年5、6月,被告人與事主因犯事而判入男童院,案發期間,兩人分配到同一房間,被告人的睡床在事主隔鄰。

今年4月22日晚約10時,被告人走到事主床上要求事主脫褲,與主事進行短暫肛交,然後回到自己床上,事主沒有表示不願意。4月27日晚約10時,被告人再要求與事主肛交,兩人走進儲物室進行肛交,大約二十秒完事,事主感到羞恥,回到床上哭泣。這次肛交被另一男童看見,通知職員,後來院方報案,揭發這事。被告人向警方承認4月27日曾與事主肛交,他相信事主約15、16歲。

被告人現在約十六歲半,受教育至中一,與父母和一兄長同住,他有一次犯罪紀錄,曾於去年6月因搶劫罪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其中一個條件是入住男童院。在男童院期間,被告人認識事主,兩人成為朋友。被告人表示沒有同性戀傾向,今次犯案只是一時好奇,他於今年6月離開男童院,在快餐店工作。

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邱小姐指出,事主沒有因此事而受困擾,但鑒於事主的個人背景,長遠的心理影響暫難估計,事主需繼續接受輔導,不過,事主仍透過臨床心理學家替被告人求情,希望法庭輕判。至於被告人的心理狀況,懲教署臨床心理學家表示,被告人沒有明顯反常的性傾向,不過由於他性格反叛,容易受不良朋輩影響和不成熟的性態度,都是可能令他重犯的因素。臨床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必須得到家人的支持,才能徹底改變他的行為。臨床心理學家建議,被告人接受心理輔導,以改變他對性的態度。另外,他的家人也需接受輔導,改進管教被告人的方法。

由於被告人仍在接受感化,本席要求感化主任提交進度報告,整體而言,感化主任滿意被告人的表現。今年7月至9月的幾次驗尿報告顯示被告人沒有吸毒,而他也能勝任快餐店的工作,不過,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在感化期犯罪,違反感化令的要求,建議撤銷感化令。懲教署報告指被告人過重,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建議被告人接受進一步紀錄律訓練,以加強他的守法意識,懲教署人員認為被告人適合更生中心或教導所。

一般而言,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是嚴重罪行,即時監禁在所難免,本席也考慮過李漢華案([2011] 4 HKLRD 307),上訴庭列出影響判刑的因素。本案的被告人沒有用暴力威脅事主,而事主也沒有明顯表示不同意肛交,也沒有其他跡象顯示事主受剝削,不過,被告人在感化令期間,在服刑的男童院兩次犯案,明顯是守法意識不足。雖然,被告人可能是好奇心驅使而犯案,而事主心理沒有受困擾,但本席認為,教導所最切合被告人的情況。現判被告人每罪入教導所,同期執行。被告人現時的感化令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