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秋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84/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October 2011.
1. 被告經審訊後被判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本席在先前的裁決理由書已詳細描述有關案情。簡單而言,被告在返家時在家居外被警員截查,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涉案的毒品和空膠袋。
|
DCCC58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584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判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本席在先前的裁決理由書已詳細描述有關案情。簡單而言,被告在返家時在家居外被警員截查,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涉案的毒品和空膠袋。 2.辯方在求情時說被告並沒有相同的販毒定罪。被告在2009年9月的兩項藏毒罪亦涉及氯胺酮。被告當時被判守行為18個月。被告有正常職業,和同居女友和家人一起住在涉案單位。被告在開審時已承認藏毒。本身是吸食者,因此有可能部分涉案毒品是自用的。 判刑 3.被告在2009年9月因藏毒罪而被法庭輕判,但被告並不珍惜那次機會,並不痛定思痛,亦沒有改過自新,反而干犯今次更加嚴重的販毒罪。被告只有27歲,本席亦希望被告能夠真正悔改,而脫離沉淪毒海這條不歸路。一般販毒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是4年至6年。本案涉及17.02克氯胺酮,起點理應是四年三個月至四年半。本席考慮到有可能一些涉案毒品是自用的說法,亦以輕判的情況對待被告。因此以較低的刑期作為起點,本席以4年作為本案的刑期起點。但本席看不到被告有任何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判被告入獄4年。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16/2011。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58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