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漢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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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1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1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70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及 HCMA 61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1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15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1年10月28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10月28日 判案書 1.本席首先處理HCMA 616/2011一案的上訴。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上訴人認罪後,裁判法官索取了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而兩位精神科醫生都一致認為上訴人適宜接受3個月的醫院治療。因此,上訴人被判入院3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指上訴人在九龍油麻地一間星巴克咖啡公司盜竊了兩支星巴克橙汁和一包星巴克檸檬杏仁手指餅乾。上訴人認罪時,裁判法官亦得知上訴人以往曾干犯了四項刑事案件。在2002 年、2003年和 2007年期間,上訴人都犯了盜竊罪,他曾經被判入住小㰖精神病醫院3個月。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適當地索取了精神科醫生報告,醫生報告寫得十分清楚,上訴人在黃醫生的檢驗下得到的結論是上訴人現時有schizophrenia,黃醫生認為上訴人表現出有妄想的問題,這與上訴人過往的病歷亦是吻合。上訴人多次沒有覆診和服藥,因此,黃醫生認為上訴人的治療態度欠佳。 3.另外一位精神科蔡醫生亦同樣認為上訴人是需要入院接受3個月的治療。裁判法官因此認為判上訴人入院3個月是適當的刑罰。 4.至於HCMA 617/2011一案,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上訴人認罪後,同樣被判入住精神科醫院3個月。上訴人亦是不服刑罸,提出上訴。 5.這宗案件的案情,受害人是上訴人的母親。案發時,上訴人向他的母親索取一千元,但遭拒絕後,上訴人捉住他母親的頸部,用硬物打母親的頭,把她推向窗框。上訴人母親於是走到屋外求救,稍後警員到場,將上訴人拘捕。 6.上訴人的母親被送院治療,她被發覺背部、兩手以及面部有瘀傷,背部和兩腕亦有擦傷。 7.裁判法院同樣有考慮到本席提及到的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之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院3個月。 8.上訴人現就HCMA 616/2011一案提出上訴,上訴人指出他因為已經和一間唱片公司簽了約,因此希望早些被釋放。至於HCMA 617/2011一案,上訴人指他在被判入院前已經被扣留了6個月,因此認為3個月的入院令明顯過重。 9.本席十分感謝王大律師指出HCMA 617/2011一案,上訴人是在4月6日被捕,而HCMA 616/2011一案,上訴人是在4月30日被捕。因此在審訊時,上訴人不是被扣留長達6個月。本席有翻看過裁判法官的判案理由,亦翻看過案件的案情,以及兩位醫生的兩份報告,本席留意到其實兩位醫生都一致認為上訴人是有需要入院治療,因為過往上訴人對自己的病情並沒有深入了解,因此沒有定時覆診,這一點是本席最關注的問題。 10.考慮過全部的案情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這個刑罰其實對上訴人是有幫助的,而且完全公平,本席認為沒有理由干擾裁判法官這個刑罰。 11.因此,有關HCMA 616/2011和HCMA 617/2011的案件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冰華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卓黃紀律師事務所轉聘王興偉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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