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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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他沒有律師代表,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兩項控罪都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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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8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8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2875及287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2011年11月18日 判案日期:2011年12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2.上訴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他沒有律師代表,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兩項控罪都罪名成立。 3.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4.在上訴聆訊時,他由胡振勝大律師代表。 5.胡大律師提出了七項上訴理由。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劉少儀作出回應。 6.經慎重考慮後,本席認為,第二和第四理由所列舉的事項,足令上訴得直。 7.兩上訴理由都關乎裁判官對審訊過程的處理。 第一點 8.當上訴人在盤問控方證人時,他要求證人出示一些和案件有關的相片,當證人表示相片不在身上,要回公司取時,裁判官對上訴人說:「你自己要明白,你要求有關證據的話,如果對你不利,是你自己的決定。」之後,他又說,相片所示,他認為和案件裁決無關。稍後,他更說,如果因此要押後案件的話,若在沒有合理情況下有所延誤,法庭會要上訴人付訟費。當控方表示會申請訟費的時候,裁判官立即對上訴人說:「你肯負責堂費吖嘛,你肯負責堂費先?你是否同意先?如果我法庭將個案件押後嘅話。咁係特登為你審嘅啫。」 9.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處理不單是態度問題,而且是不恰當,也會造成不公平的。 10.本席了解,特委裁判官每天要處理很多宗案件,當天休庭的時間是下午5 時47 分,而且當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時,裁判官要兼顧他的權利和利益,責任大了,處理也很多時並不容易。 11.可是,裁判官今次的處理,是會對上訴人帶來不當的壓力的。上訴人要求證人出示的相片,難以說和案情無關,是否應該呈堂、或對那方有利,乃屬未知之數。況且,如果相片存在的話,首先要做的是披露過程(disclosure),辯方在檢視後沒有責任一定要將相片呈堂,所以裁判官也不應給上訴人一個要後果自負的印象,這樣處理有欠公平。 第二點 12.當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告訴上訴人他需要答辯,並說:「你上唔上證人台畀口供,你自己決定,如果你上證人台畀口供嘅話,法庭會將案押後。」當上訴人再次提及之前所述的照片時,裁判官的回應是:「法庭會考慮有關堂費。」 13.經過一些對答後,上訴人說他不想作證,不想押後。裁判官隨著向他確認:他明白自己的權利,有權作證或不作證,和他是自願不作證的。 14.當時已是大約下午5 時30 分,如果審訊要繼續的話,押後並無不妥。 15.胡大律師批評,裁判官的做法,未盡裁判官對一個沒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的責任。 16.裁判官在這方面的責任,因應不同處境而不同。在本案,上訴人對控方證人的證詞爭議甚大,裁判官如向上訴人解釋,他在盤問時所作的指控,除非得證人確認,否則不是證據,好讓他考慮是否作證,會是恰當的處理。 17.令本席關注的,是在當時的氣氛,裁判官的說話,加上訟費一事重提,這有可能對上訴人作出是否作證的決定時,是一種不當的壓力。 18.因為審訊過程出現不公平的情況,本席認為定罪並不穩妥,因此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兩項控罪的定罪撤銷。 19.本席在聆聽雙方陳詞後,認為雖然案件相對輕微,但是命令本案重審是恰當和合乎公義的,因此命令案件重審。為公平起見,案件須由另一名裁判官審理。 20.因為案件會重審,為了不影響將來的審訊,本席不會討論其他上訴理由。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江得源律師行轉聘胡振勝大律師代表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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