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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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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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1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1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505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1年11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11月1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1年12月21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案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駕駛其私家車停於勿地臣街左線交通燈前。當交通燈轉為綠色後,他以時速約5公里左轉進入霎東街。此時,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突從勿地臣街的右線,以時速約8至10公里左轉進入霎東街,控方第一證人須立即減速至時速約2至3公里,讓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左轉。 3.控方第二證人是一駕駛警察電單車的警員,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左轉時,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亦同時左轉進入霎東街,控方第一證人私家車車頭的右角與上訴人私家車的左後輪只餘0.5米的距離。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據 5.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
討論 6.勿地臣街與霎東街交界前的行車路段屬兩線單向行車,左線可左轉進入霎東街,右線則只可往前駛,交界前雙白線將兩行車線分隔,兩行車線上分別漆上三個左轉及直駛的白色箭咀。 7.從呈堂的相片及草圖看到,路面行車線的交通標記是清晰的,上訴人是不可左轉進入霎東街的。上訴人不理會路面的交通標記強行左轉,更引致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須減速,避免與其私家車碰撞,這實已構成不小心駕駛罪。至於上訴人有否亮起指揮燈、慢速行駛或沒有越過「火位」根本無關痛癢。視乎情況,違反交通標記不單可構成不小心駕駛,嚴重的例如橫越雙白行車線逆向行駛,更可構成危險駕駛。 8.即使警員錯誤理解雙白線是否伸延超越兩路的交界進入黃格內,這也不表示上訴人沒有干犯交通規例。再者,本席絕不認同上訴人大律師所述警員在此方面也出現混淆。 9.上訴人大律師針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證供上的所謂分歧僅局限在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將車剎停而已,究竟控方第一證人將車速減至很慢又或剎停,在本案只是微不足道的分歧,根本完全不足以影響最後的裁決。 10.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谷敏兒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楊敏健律師行轉聘潘展平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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