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藝文 對 高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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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495/2011 香港政府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1年第495號 有關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余啟肇 審訊日期︰2011年12月15日 判案書 簡介 1.原告人黃藝文先生(下稱“黃”)曾受僱於被告高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高衛”),職位為物業服務員。黃聲稱在受僱期間兩番被高衛的一名經理襲擊,導致他的精神健康受損。黃指稱高衛須要負上賠償責任,要求高衛賠償一百萬元生活費。 2.在本案中, 黃一直是親自行事的。所有黃存檔的法律文件都是由他自己擬寫的。本席不會斟酌該等文件是否附合法律要求,只會集中考慮它們的內容。 原告人的案情及證供 3.黃現年53歲,於2009年2月9日入職高衛,職位為物業服務員。直至黃在2009年11月10日被解僱前,都是在九龍葵涌雍雅軒內工作。黃聲稱有一天早上(他記不起確切日期),當他上班簽簿報到時,一名經理(下稱“該經理”)趁沒有其他人在場的時候,用腳踢向他的臀部,他便跌倒在地上。黃感到非常不高興,但他沒有聲稱因此他的身體受到任何損傷。 4.過了一個半月後,該經理又趁沒有人在場的時候用鐵枝襲擊黃的頭部,黃即時暈倒約十數秒。當黃甦醒過來的時候,他問該經理為何襲擊他。該經理跟他說他是代表高衛侵襲他的。黃沒有聲稱因為這次襲擊而蒙受任何損失,他只是投訴受襲後,他的情緒一天比一天差,工作表現也受影響。最後更在2009年11月10日被同事冤枉他在上班時睡覺,結果被高衛即時解僱。 5.黃不知道該經理的姓名,該經理是從來沒有穿著制服的。黃認定該經理是受僱於高衛,因為該經理曾吩咐他工作。 6.黃受不了被解僱的打擊,先往瑪嘉烈醫院急症室求診,再被轉介到葵涌醫院接受治療。 7.有關賠償金額方面黃提供了以下的資料。黃曾當過裝修工人,並曾於2004年4月29日至2008年11月9日期間受僱於新生會企業有限公司,出任場地督導員一職,負青督導和輔助精神病康復者執行清潔及一般支援工作。黃於合約期內提出離職,離職時的薪金為每月伍千柒佰圓正。 8.在有關黃的醫學報告中,可以見到他早在1987年便被診斷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當時醫生的觀察是他語無倫次、傻笑及有被鄰居襲擊他頭部的想法,黃也有投訴被鄰居襲擊及以毒氣傷害他。他更相信有黑社會會員跟蹤他,強行進入他的居所及盜取他的私人物件。 9.黃總共有四次入住精神病院紀錄。在2009年至2011年期間他前後有兩次入住葵涌醫院。第一次,黃於2009年11月12日入住葵涌醫院,並於2009年12月1日出院。黃投訴有黑社會會員向他噴射毒氣及破壞他工作地方的財物,更諉過於他,令他睡得不好,食慾不振。 10.黃於2010年11月1日再次入院,並投訴被中途宿舍的職員迫害,令他睡得不好。醫生對黃這兩次入院治療的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復發。 11.葵涌醫院的張醫生於2011年7月4日最後一次接見黃。黃為本案的審訊憂心忡忡,並時有被迫害的幻覺,指高衛以不同的方法阻止他繼續本案的索償行動。張醫生的結論是,黃仍然患有精神分裂症,須要繼續接受精神科的治療。 12.黃並不同意有關醫學報告的內容,他堅持自己的精神健康沒有問題。他認為是醫生對他有偏見,故意中傷他。另一方面,他表示他曾在八十年代在的士高消遣時,手持打火機,卻被冤枉企圖縱火,最後更被送往精神病院。 13.現時黃因為他的精神病喪失了工作能力,須要依靠社會福利的援助。他要求高衛賠償一百萬的生活費,計算方法︰解僱時月薪$7,300元x 12月x 12年 = $1,051,200元。12年是由53歲到65歲退休計算出來。現在黃只申索一百萬,餘額放棄。 被告人的案情及證供 14.陳主忠先生(下稱“陳”)是高衛的物業經理,並為高衛的唯一證人。陳是黃的直屬經理,黃的直屬上司則是徐靄玲女士(下稱“徐”)。在有關的時候,陳是雍雅軒內的唯一經理,而所有高衛的經理在上班時都需要穿上制服的。陳否認高衛有派任何經理襲擊黃,而他自己從來沒有襲擊過黃。 15.在公務上,陳跟黃沒有直接的接觸。徐會向他匯報黃的工作表現,陳也有親身的觀察。黃在受僱期間表現欠佳,未達公司要求。他曾以書面報告向高衛建議解僱黃。 16.黃對陳的證供一槪否認。黃更指他從來未見過陳,陳並不是該經理。黃聲稱陳是高衛派來誤導法庭的。 證供分析及裁決 17.黃耿耿於懷的似乎是他被指稱在工作時睡覺,並被同事偷拍其打嗑睡的情況,導致他被高衛即時解僱。但是本席並不須要處理這方面的爭拗,這不竟只是涉及傷亡的訴訟,本席並不是要處理黃跟高衛的勞資糾紛。 18.黃就兩次聲稱受襲的經過缺乏細節及充份可信的證供(包括醫學的)支持,被襲後既沒有向高衛投訴,也沒有報案,卻繼續如常在高衛上班,其反應並不合理。本席難以接受他曾被襲擊一說 。本席全盤信納陳的證供及有關黃的醫學報告,並考慮到黃的精神病患紀錄,相信黃遇襲的指控很可能是他的幻覺而已。 19.故此,黃的申索並不成立。在賠償金額多寡這議題上,黃並沒有提供任何醫學證供以證明他受遭受的襲擊如何影響他的日常生活及工作能力。本席也就沒有證供基礎去評估假設黃的申索成立,他可以獲取多少的賠償。 20.本席撤銷黃的申索。黃須支付高衛本訴訟的訟費。本案案情簡單,沒有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所以本席不擬頒發大律師證書。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由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轉聘羅浩燊大律師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1276/2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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