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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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他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危險藥物是內含共48.15克氯胺酮 (俗稱 “K仔”)的79.14克粉末,及內含2.87克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 “冰毒”)的3.01克晶狀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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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6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16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11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12年1月20日 判案日期:2012年1月2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何德民要求許可,逾期上訴刑期。 2.他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危險藥物是內含共48.15克氯胺酮 (俗稱 “K仔”)的79.14克粉末,及內含2.87克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 “冰毒”)的3.01克晶狀固體。 3.2010年4月,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源麗華法官席前受審。他承認藏有上述危險藥物,但聲稱目的只作為自用。 4.控方證人指,上述危險藥物市價共$11,828。控方亦傳召醫生專家證人,就一般服用危險藥物的份量,作出證供。 5.申請人作供說,他是建築工人,日薪$500, 他被捕前兩日收到工資$6,000,給媽媽$1,000及賭馬後,剩下$3,280。他去購買危險藥物時,遇見 “阿成”, 他以前有向“阿成” 購買過危險藥物,但已失去聯絡一段時間。他向“阿成” 購買危險藥物,他說只有$3,200, “阿成” 說會以平價賣給他,便這樣成交了。申請人被捕時,身上有$80。換言之,根據申請人所說,“阿成” 以少於市價三折賣了危險藥物給他。申請人作供時說,他預備全部危險藥物都是自用,因為他已吸毒多年,所以毒癮比較大。根據申請人自稱每天服用的份量,這是比控方專家證人說一般人服用的最高份量,多166%至250%。 6.原審法官拒絕接受申請人的證供,她認為申請人上述證供有違常理,法官裁定申請人只自用6克 “K仔” 與及1克 “冰毒”,其餘是用予販運。原審法官根據一列案例,就販運 “K仔”以5年半為基準,就販運 “冰毒”上調3個月,再就申請人自用的成份上調1個月,判申請人監禁共5年10個月。 7.申請人曾經針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2011年5月6日,本庭已駁回該申請,詳細理由載於5月18日頒發的判案理由書。 8.申請人現在針對刑期,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理由解釋延誤,這是法庭不可接受的做法。無論如何,申請人提出的理由,部份只是重複他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時,所提出的議題,本庭既然已經處理過,所以不會重複。就刑期而言,原審法官已在判刑理由書詳細交代理由。本庭認為法官正確引用有關案例,刑期恰當,本庭看不到任何理由批予申請人逾期許可,所以駁回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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