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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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他同意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22年8月29日下午五時左右,警員在尖沙咀廟街巡邏,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向被告人搜身。搜查期間,被告人拒絕讓警員搜查背部,警方於是安排在警車上搜身。稍後被告人被帶上警車,警員向被告人搜身,發現一個透明膠袋,夾在被告人的內褲後腰褲頭位置,內有一張紙巾,包裹著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三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後來證實載有內含9.6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9.91克晶狀固體。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175/2022[2024] HKDC 3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Feb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75/2022

[2024] HKDC 3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7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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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4年2月22日
出席人士:  李凱萍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舶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志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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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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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他同意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22年8月29日下午五時左右,警員在尖沙咀廟街巡邏,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向被告人搜身。搜查期間,被告人拒絕讓警員搜查背部,警方於是安排在警車上搜身。稍後被告人被帶上警車,警員向被告人搜身,發現一個透明膠袋,夾在被告人的內褲後腰褲頭位置,內有一張紙巾,包裹著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三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後來證實載有內含9.6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9.91克晶狀固體。

3.警員拘捕被告人,罪名是藏有毒品。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聲稱,案中檢獲的毒品供自用。警方在被告身上檢獲包括現金港幣2,718.9元。

4.被告人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說出一些事情,包括案中毒品是「冰」毒,被告以港幣約6,500元購買。被警員截查時,他正在前往廟街221號外面買煙。

5.案中檢獲「冰」毒估計巿值是5,827元。

6.被告人有十七次刑事紀錄,涉及三項藏毒罪,但並沒有販毒的前科。


7.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在香港出生,現年33歲,未婚,教育至中五程度,他曾經做過裝修工人。被告人在2022年8月11日就對上一次的定罪服刑完畢,但是在2022年7月尾當被告人仍在赤柱監獄服刑時,因為一宗涉嫌欺詐及「洗黑錢」案件被警員拘捕,就該案件警方至今未對被告人正式落案起訴。

8.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說出以下陳述。他說以6,500元購買案中毒品自用,他無意售賣該些毒品;他沒法聯絡出售毒品給他的人;他每日習慣吸食7克「冰」毒,他把「冰」毒放在一個連吸管的玻璃器皿內加熱之後吸食;案發時,他行到被拘捕地點打算購買香煙;他身上的現金是用作購買食物,這些款項有部分是其他人償還給他的款項,或是他放監之後朋友給他的紅包;以及他吸食「冰」毒來減壓,因為他正被一宗刑事案件困擾。

9.辯方大律師說,正如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所述,他是受到該宗案件所困擾,為了減壓他使用了他朋友償還給他的款項及給予他的紅包去買涉案的毒品用作自用,而且被告人就本案被還押在荔枝角收押所時,懲教署為他做了一個尿液測試,測試結果顯示安非他命陽性,顯示被告人被羈押前曾經吸食「冰」毒。律師說,被告人是打算邀請他的朋友來商議如何應對該宗欺詐及「洗黑錢」案,商議完畢之後會與朋友分享他購買的「冰」毒,他自己吸食一半,另一半則免費提供給朋友。大律師並且說,被告人當日購買了涉案的「冰」毒之後,便去了佐敦區的一間賓館開房,但由於被告人食完了所有香煙,他便出外購買香煙,在途中被警員拘捕,他當時仍然穿著賓館提供的拖鞋,而他現在仍保留賓館的鎖匙。

10.至於量刑起點,大律師援引上訴庭在譚伊真[1]的案件,他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是大約82個月監禁。因為一半毒品是被告人自用,辯方請求法庭除了給予認罪的三分一扣減之外,並給予10至25% 的進一步判刑扣減。本席指出,根據法庭的判案經驗,濫用「冰」毒者每日使用份量大約是一克,遠遠低於被告人聲稱的份量說法,所以押後了本案讓雙方提出證據再作陳詞。辯方要求索取戒毒所報告,本席認為本案發生於2022年8月29日,被告之後一直被扣押,戒毒所報告並不會對法庭有任何幫助,所以拒絕索取這個報告。

11.在押後期間,控方呈交了四宗上訴庭案例,分別是梁榮基[2]案、陳雅琳[3]案、何德民[4]案及張浩傑[5]案。從這些案例可見,大多專家都認為濫用「冰」毒人士一般每日使用「冰」毒份量平均不超過1克,即使是在張浩傑案中,上訴時上訴人才提出而未被上訴庭採納為新證據的林醫生的意見亦只是每日250毫克至2克,仍然遠遠低過被告人聲稱每日使用份量。當然本席接納這些數據都只是吸毒者的平均使用量,個別長期資深或耐藥性者可能使用量會較高。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今天陳詞說,他亦找不到可以支持到辯方說法的案例,而被告人再次確認不會就自用的說法作供。

12.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本案涉及數量不少的「冰」毒,唯一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上訴庭在譚伊真案定下了販運「冰」毒的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者判監3至7年。本案涉及9.69克「冰」毒,適當量刑起點是大約82個月監禁。

13.辯方以一半毒品是自用、一半是免費提供給朋友作為減刑理由。上訴庭說明,以部分毒品自用作為減刑理由,必須要有可信證據支持,否則會被濫用。在本案,被告人選擇不作供,當然這是他的權利,但律師的陳詞並不是證據,本席只會考慮席前證據來作出是否接受辯方的說法。辯方說法是被告有毒癮,每日服7克「冰」毒,他以6,500元購買本案「冰」毒自用,他因為受一宗案件困擾,約了朋友商議如何應對,打算在賓館商議之後自己食一半、另一半免費給朋友吸食。辯方呈交了一份懲教署的驗尿報告,控方並沒有提出爭議,報告顯示被告人因本案被拘捕之後在荔枝角還押時尿液驗出安非他命陽性,本席接納被告人被捕之前有吸服過「冰」毒,他是有「冰」毒毒癮的。控方亦同意被告人在對上一次案件服刑時,因為另一宗案件被捕,法庭亦有考慮被告人在被捕之後,他有對警方說過「冰」毒是自用,他因為一宗案件受困擾,所以服「冰」毒減壓。不過,他對警方的說法沒有提出過一半是自用、一半免費給朋友的說法,大律師解釋說因為被告人不知道與朋友分享是社交販毒,但這個解釋並不能解釋到為何他不對警方說會與朋友分享。


14.必須要留意的是,被告人是在街上管有這麼多毒品,而不是在家中被找到。根據辯方大律師說法,被告人買了毒品之後先去賓館租住,並且換上賓館拖鞋,但因為要買煙才外出,並且因為賓館的保安情況不理想,所以才把毒品帶在身上。本席認為這個說法不合理,吸毒者必然會知道攜帶大量毒品外出被警察發現會被檢控販毒的風險。被告人已經有兩次藏毒被拘捕的經驗,理應更加謹慎,應該會把毒品放在賓館才出外買煙,本席認為被告人因為要買煙而外出帶著10克「冰」毒的說法不合情理。

15.被告人聲稱每日使用7克「冰」毒的說法更加是絕不可信,這個份量遠遠超過了法庭經驗所知「冰」毒濫用者的每日份量,亦被控方所提交的案例所反駁,而且被告人被捕時剛剛放監十多天,毒癮不應該太大。本席不接納被告人每日自用7克「冰」毒的說法。

16.被告人在錄影會面說,他以6,500元購買案中「冰」毒,本席接納這說法。但本席認為,他放監之後不久,而據大律師說,他身上的錢是他人償還及朋友給的紅包,被告人住在賓館要交租,加上他有其他生活開支,經濟負擔不少,本席不相信他會慷慨地免費提供毒品給朋友。

17.考慮了案中整體情況之後,本席不信納案中毒品有任何部分是被告自用,遑論是有一半自用。本席認為控方的證據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案中所有毒品都是被告人用作販運用途,本席拒絕以自用求情理由作出減刑。

18.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應該減為54.6個月,本席取整數為54個月。

19.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54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2014] 3 HKLRD 691

[2] CACC 7/2008

[3] CACC 233/2008

[4] CACC 166/2010

[5] [2020] 2 HKLRD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