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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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兩項「猥褻侵犯」罪,經他承認後,上訴人總共被判監禁8個星期。上訴人不服這個刑罰,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881/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8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8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9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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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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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1年12月23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12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兩項「猥褻侵犯」罪,經他承認後,上訴人總共被判監禁8個星期。上訴人不服這個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第一項控罪發生於今年10月31日下午4時45分,一名12歲女童(控方第一證人)放學回家途中,上訴人跟隨她進入大廈電梯,當電梯去到8樓時,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約會,但遭她拒絶。上訴人跟住捉住控方第一證人的手,並且強吻她的手,上訴人進而試圖吻控方第一證人的臉,但被她推開。上訴人沒有罷手,竟然進一步擠揑控方第一證人的胸部一下後才離去。控方第一證人回家後報警。

3.第二項控罪發生於2011年11月2日上午7時35分,一名14歲女童(控方第二證人)乘搭輕鐵時,她感到被站在後面的上訴人以硬物磨擦臀部,她於事後告訴家人及報警。

4.上訴人被拘捕後警誡下,承認這兩項控罪。在求情時,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69歲,過往沒有犯過任何刑事罪行。裁判法官聽了求情說話後,亦得知上訴人沒有精神病歷,最後裁判法官就第一項控罪,認為是一宗嚴重的猥褻侵犯罪,必須判上訴人即時監禁,以反映出法庭對這種行為的不滿。裁判法官以3個月的監禁為判刑起點,減刑1/3後,判上訴人入獄兩個月。

5.至於第二項控罪,裁判法官以3個星期的監禁為判刑起點,減至兩個星期。裁判法官又認為刑期應該是分期執行,因為是兩宗不同的事件。另一方面,裁判法官亦考慮到上訴人的年事已高,一生清白,因此使用酌情權,減刑2個星期。因此,總刑期判上訴人監禁8個星期。

6.上訴人作出刑罰的上訴,他沒有律師代表,作出自辯。

7.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他對所做的事已經感到十分後悔,他希望本席可以減輕他的刑期。但本席翻看案情後,認為裁判法官是絕對適當地認為這是一宗嚴重性質的案件,因為涉案的兩名受害人都是小朋友、兩人亦是女童,她們是在不同的地方受到騷擾。第一名小童是在回家時在升降機內被騷擾,而另一名女童則是在輕鐵廂內被騷擾。

8.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對上訴人的判刑已經非常寬鬆,相反本席有考慮過是否應該對上訴人加重刑罰。本席對於裁判法官使用了酌情權,減刑2個星期,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其實是過份減輕了刑罰。但是本席再次考慮到上訴人今次是沒有律師代表,而他的確又認了罪,令到兩名受害女童不用上法庭。在這情況下,本席今次不加重刑罰。

9.本席完全不認為這8個星期的刑罰有任何過重,反而本席認為這個刑罰偏輕。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傅悅耳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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