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穎 訴 黃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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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1086/2001 CACV108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1086號 (原本案件編號:土地審裁處條例第IV部收回管有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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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6日 宣判日期: 2001年12月6日 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九龍上海街45-47號三樓D室物業的業主是范丁。1996年范丁正式授權申請人蘇穎管理該物業,申請人其後委託環球聯合公司處理該物業的出租、退租、追收欠租、維修等事宜。答辯人黃細華於1999年5月1日與申請人簽立租約,租下該物業,為期兩年,每月租金3,400元,月首繳交上期租金。答辯人每月將租金直接存入申請人的中資銀行戶口。2000年10月開始答辯人停止按期繳付租金。申請人遂於2000年12月20日在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向答辯人追索欠租並要求法庭頒令答辯人將該物業的管有交還申請人。 2.2000年9月7日環球聯合公司致函答辯人,通知答辯人繳交租金的新方式。通知書的第二段如下:
3.答辯人承認收到環球聯合公司的通知書,但他稱通知書上無業主和環球聯合公司代表簽名及聯絡電話,他的電錶又被環球聯合公司拆去,而且他要求環球聯合公司保証他可得回租賃保証金,亦不得要領,所以他不繳付租金。他反向環球聯合公司索取賠償。但他承認自2000年10月起,沒有繳交租金。 4.土地審裁處審裁委員盧偉光認為答辯人拒絕繳交租金的理由全無理據,所以接納申請,頒令答辯人繳付申請人欠租及中間利益,並需將該物業的管有交還申請人。答辯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以上的判決。 5.答辯人的上訴理由是,環球聯合公司沒有保証他可以得回租賃保証金,而且該公司及申請人更在土地審裁處虛報地址、發假誓,但土地審裁委員沒有理會,所以他認為判決是不正當的。 6.本庭裁定答辯人的上訴完全沒有理據,答辯人不能以申請人委託管理公司通知答辯人日後的新繳交租金方式為藉口,拒絕按照租約的承諾繳交租金,因此,審裁委員判決答辯人要按照租約繳付所欠的租金乃屬正確無誤的判決。 7.本上訴屬於答辯人無理取鬧之類,引致申請人實際損失,雖然雙方均無法律代表,沒有涉及法律費用,答辯人仍需支付申請人有限度的訴訟費。有關訴訟費方面,本庭認為答辯人需支付申請人定額訴訟費港幣1,000元。
申請人: 由環球聯合有限公司職員陳有嬌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