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君能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30/2012。
Case No.DCCC 987/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8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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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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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1月5日上午10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Joey M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志釉律師事務所律師Mr LAM Chi Yau,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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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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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本案的第一及第二項控罪,都是販運危險藥物罪。

2.第一項控罪涉及純度達20.96克的氯胺酮;第二項控罪涉及純度達90.55克的氯胺酮及純度達2.51克的可卡因。案情如下:

3.2011年7月13日晚上,警方在旺角花園街一大廈內進行埋伏。晚上8點鐘,警方見到被告及一男子從目標店鋪離開,被告正用一鎖匙鎖好該店鋪的鐵閘。警方見狀,馬上表露身分,被告將他手上的鎖匙掉去並逃跑,最後給警員捉到。警員在被告的褲袋內找到控罪一所指的氯胺酮毒品,共有兩袋,內有24.83克粉末,含20.96克純度的氯胺酮。

4.警員進一步在被告的店鋪內找到控罪二的毒品,合共有十包氯胺酮毒品,共重112.23克,都是粉末,內含純度達90.55克的氯胺酮。另外,有十包可卡因毒品,共重2.82克,是固體來的,內含純度達2.51克的可卡因。警方還找到三個電子秤、一些手襪、膠袋。警誡下,被告對警方說「我賣毒品畀人都係搵餐食啫。」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找到現金約23,215元。控罪一及控罪二的氯胺酮毒品包裝都是一樣的。

5.被告今年27歲,他過往有三次被法庭定罪的紀錄,其中有一次相類,是在2006年2月,他在區域法院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三年三個月。

6.求情時,律師說,被告讀至中三,當裝修散工,月入數千元。他的父母年紀已大,嫲嫲更九十多歲。被告珍惜與家人的關係,但本身染有毒癮。律師為被告遞上他自己所寫的求情信與及被告父親替被告寫的求情信。父親叫法庭輕判被告,被告則說自己已汲取教訓,打算重新做人。

7.律師提及有關的判刑指引,即許守城案(CAAR 7/2006)與及劉德明案([1990] 2 HKLR 370)。另外,他也引述兩宗上訴庭的判案,叫法庭參考,對被告盡量輕判。第一宗是張國輝案(CACC 157/2008),在該案中,上訴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罪名涉及純度達2.96克的可卡因。原審法官判他入獄6個月,但上訴庭改為判16個月。第二項控罪則涉及多種毒品,最多的是氯胺酮,111.36克,還有21.61克可卡因、13.24克「冰」與及56.41克草本大麻,與及一些微量的其他毒品。原審法官判上訴人就此項控罪入獄六年又八個月,上訴庭減為6年。不過,上訴庭維持兩項控罪的整體判刑為六年八個月監禁,即是將第一項控罪16個月刑期中其中8個月,下令和第二項控罪的6年刑期分期執行。

8.另一件上訴案為謝易衛案(CACC 388/2009),該案中,上訴人否認兩項販運氯胺酮毒品罪。第一項涉及純度為22.16克的氯胺酮;第二項涉及純度為94.51克的氯胺酮。經審訊後,該上訴人分別被判55個月監禁及78個月監禁。原審法官下令第一項控罪刑期中其中3個月,須和第二項刑期的78個月監禁分期執行,達至整體刑期為81個月監禁。

9.律師引述謝易衛一案是想說該案也涉及純度達一百一十多克的氯胺酮,上訴人不認罪,最後也只是被判監81個月。律師認為本案的被告的判刑應該比謝易衛輕。

10.本席認為辯方律師提及的張國輝一案與及謝易衛案都不是判刑指引案例。張國輝案說及的是處理混合毒品的判刑原則;在謝易衛案中,上訴庭只是說原審法官對該上訴人的判刑並非過重,維持原判。律師提及的許守城案及劉德明案才是判刑指引案例。

11.販運可卡因的嚴重性等同販運海洛英,根據劉德明案例,販運10克或以下純度的此類毒品,判監應為2至5年;至於販運氯胺酮純度為10克以上至50克,判刑起點應為4至6年監禁;涉及50克以上至300克純度的氯胺酮判刑監禁起點應為6至9年。

12.本案的第一項控罪涉及純度達20.96克的氯胺酮,本席認為在本案的一切情況下,包括被告過往亦有同類的案底,這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四年半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3年。

13.第二項控罪涉及兩種毒品,數量較多的是氯胺酮,純度達90.55克。另外,還有純度達2.51克的可卡因。本席認為這項控罪的判期起點應為7年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這項控罪判監四年又八個月。

14.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所說,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氯胺酮毒品都屬同一來源,因為包裝一樣,不過,這不代表這兩批氯胺酮毒品引來的刑期可以完全同期執行。本案涉及的毒品份量不少,兩項控罪涉及的毒品為2.51克純度的可卡因,與及合共純度達111.51克的氯胺酮。本席認為全案的恰當判刑起點應為七年又九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所以,認罪後的整體判刑應為五年又兩個月監禁。本席因此下令控罪一的3年刑期其中6個月監禁須和控罪二的四年八個月監禁分期執行,達至整體刑期為五年又兩個月。

15.正如本席說,本案涉及的毒品份量不少,其實可以在高等法院處理,不過控方選擇在區域法院處理。雖然在區域法院,被告就是對兩項控罪都不認罪,若審訊後都裁定罪名成立,判監也只能最高達至7年。他現在認罪,被判總共五年又兩個月監禁,他實際獲得的判期扣減為一年又十個月。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這已是一項十分有意義的認罪扣減。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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