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鎮東

Case No.DCCC 900/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0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9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鎮東 第二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2年1月6日
出席人士: Mr Peter WONG,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FUNG Sheung Kit Carol,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何伯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2] 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李鎮東,是本案的第二被告,他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但否認一項「傷人十七」罪,兩項控罪都是涉及同一名傷者。第二被告是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傷人十七」控罪罪名成立。

2.案情透露,案發當晚傷者與兩名朋友在控罪書所指的公園閒談,而被告人(第二被告)與本案的第一被告,及另一人指稱傷者一方「眼超超」,然後就向對方作出襲擊,襲擊其中一位傷者蕭仲衡。毆打之後,被告人一方逃離現場。相隔二十分鐘之後,這位傷者蕭仲衡在附近的「7-11」購買東西後步出便利店,就給被告一方人襲擊,本案的第一被告周競嵐以玻璃樽襲擊傷者頭部兩下,令致他跌在地上,而在第二次襲擊時,玻璃樽破碎了,割傷了傷者面部。其後傷者由朋友送往醫院治理,縫了23針。在第二次襲擊的過程中,法庭裁定當時除了第一、第二被告外,還有多名男子,他們同屬一幫人。落手只有第一被告,而第二被告和其他男子是在場協助第一被告。

3.第二被告人案發時只得16歲,現時17歲。法庭替他索取一系列懲教主任撰寫的報告,例如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等報告。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均建議被告人前往有關的中心。至於勞教中心報告則認為被告人體格未能符合體能的要求,因此不建議被告人前往勞教中心。

4.求情方面,第二被告呈遞多封求情信,包括他的中學老師、校長、他工作的美心餐廳的上司,也有社工替被告人寫求情信。簡單來講,他們談及這名被告人在很多方面的好表現,個人性格方面、與人相處,多方面都獲得他們高度的讚賞。

5.有關懲教官員所撰寫的報告,明顯看到被告人在升上中三之後,其情況有所改變。報告中指,他升讀中三之後,個人行為方面開始變壞,學習成績下滑。不妥當的行為包括遲到,課堂上騷擾秩序,不按時交功課等。主要原因是被告人認識了一班貪玩的朋友,受到朋友的影響,再加上自己衝動的性格,導致今次的犯案。

6.在這件事上,就第一次的襲擊而言,本席認為都是嚴重的,因為根據法庭所裁定的事實來看,傷者一方其實沒有做出任何事情,而被告一方就指稱對方「啤」他們,即望了他們,這樣他們都不可以接受。本席不知道這是否現今年青人的一些襲擊對方的借口,但很明顯對方是沒有做過任何挑釁性的行為之情況之下遭到被告一方的襲擊,而且是三個人去毆打一個人,這也是增加罪行的嚴重性。就這一項控罪單獨而言,綜觀本案的案情,被告人所作的求情,本席也會判處這位被告人前往更生中心。

7.考慮到第二項控罪的襲擊是二十分鐘之後,其實就是第一次襲擊的延續。姑勿論第一次的事情因何原因而完結,很明顯被告一方仍未滿意 (三個人毆打一個人之後仍然不滿意)。周競嵐事後購買了一樽啤酒,沒有開蓋而拿啤酒樽去襲擊同一傷者。

8.從法庭所接納的證供來看,他們三人襲擊傷者之後,三個人就到附近「7-11」便利店,只有周競嵐購買了一樽啤酒,未有飲用,三個人到了一處後樓梯的地方傾談。不久就發生了第二次的襲擊事件,法庭唯一的裁決是這三個人,包括被告人是為著同一目的去幹這事–令該傷者受到進一步襲擊,並以啤酒樽作為武器。

9.雖然法庭裁定被告人在傷者被襲倒下之後,他仍對傷者有進一步的襲擊–踢他,但其實重點並不在於他有否踢傷者,法庭認為重點是他在現場的出現對姓周的襲擊者起鼓勵的作用,明顯地他們以人數眾多而令對方震怯。如果只得姓周的一人,他未必能夠會去作出這次的襲擊,但當可連同第二被告及其他人,站在姓周的一方時,人數多於對方是可震怯到對方的,亦令姓周的襲擊者可以無顧忌地向傷者作出有關的襲擊嘅。基於這個基礎,本席認為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是同樣犯下這項「傷人十七」罪。

10.當然在定罪方面,本席認為他同樣需要負上有關的刑責,但在量刑方面,當然他沒有出手拿樽作出襲擊,量刑方面當然會比出手的那人較輕。

11.第一被告以玻璃樽襲擊他人,法庭較早前已判他去教導所,如在同一案中,法庭裁定第二被告是未有出手的那人,扮演的角色只是起鼓勵作用,若判處同樣的教導所令,本席認為會有過份嚴苛之嫌。

12.因此,法庭再一次將判刑押後,以便索取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有關報告建議更生中心令。辯方律師在求情時也表明被告人是願意去更生中心的。考慮到所有的情況,本席判處第二被告兩項控罪都是前往更生中心。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90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