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健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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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0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0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10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2012年1月17日 判案日期:2012年1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2年2月2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超速駕駛」罪。他不承認控罪,被一名暫委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聽了雙方陳詞之後,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命令案件重審。以下是本席的裁定的理由。 3.這宗案件,源自警方的鐳射槍偵速行動。控方證人列表之中,包括一名鐳射槍專家。 4.上訴人一直都沒有律師代表,在提訊日,裁判官詢問他,他會否爭議,鐳射槍是否操作正常、偵察是否準確。上訴人回答說,他爭議前者,但對後者則不會爭議。 5.當天,專家證人不在香港,案件押後。 6.審訊當日,案件由同一名裁判官審理。裁判官於開審時,向上訴人確認立場,上訴人表示立場不變。 7.最終,控方沒有傳召專家證人,但呈遞了該證人根據《證據條例》第 28條而發出的證明書和一份鐳射槍校正及測試證明書,以證明涉案鐳射槍操作正常。 8.三名控方證人作證後,上訴人在向裁判官作出陳詞時指出,如果他向控方證人提出的關乎現場環境證據的指稱屬實的話,專家證人的證詞,便可以支持他所說,鐳射槍的偵察結果,可能是不準確的。 9.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的證詞,不支持上訴人所指稱的事實版本,並認為不用傳召專家證人。 10.在上訴聆訊時,代表答辯人的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冰華,向本席確認,專家證人是可以向法庭提供上訴人所述的資料和專家意見的。 11.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控方理應安排專家證人[1]出庭作證,供上訴人盤問。裁判官也不應該,因為控方證人所述的事實版本和上訴人指稱的不符,便認為不用專家出庭作證,在那階段,控方剛舉證完畢,她還未作出最終事實裁斷,當時的證據狀況,不足以令她確定,專家證人的陳詞,和她最終要裁斷的事項,一定無關。 12.因為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在這方面肩負一個重責,要盡力令上訴人得到公平審訊,這包括確保控方證人因應辯方案情或爭議所需而被傳召,以供辯方盤問。 13.陳檢控官的立場也公道,她並沒有堅持當時的處理是穩妥的,但她認為,如果上訴人的定罪裁決被撤銷的話,法庭理應命令案件重審。 14.本席認為,專家證人的證詞,對操作鐳射槍的警員的證詞評估、和偵測結果是否穩當這兩個重要議題,都是相關的,控方傳召專家是公平和恰當的做法。因為專家沒有出庭作證,本席不能確定,裁定必定穩妥。 結論 1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定罪裁決撤銷。 16.在聆聽雙方陳詞後,本席同意,本案重審,合符公義,因此命令案件重審,重審時聆訊須由另一名裁判官審理。 17.在此順帶一提,上訴人其實還提出了一些其他上訴理據,因為案件會重審,為了不影響將來的審訊,本席不會加以討論。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在本案,專家證人是控方原本依賴的證人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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