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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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面對一項「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上訴人申請要求訟費,裁判法官聽取雙方大律師的陳詞後,使用酌情權拒絕上訴人要求訟費的申請。上訴人不服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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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3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3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94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2年1月18日 裁判日期:2012年1月1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面對一項「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上訴人申請要求訟費,裁判法官聽取雙方大律師的陳詞後,使用酌情權拒絕上訴人要求訟費的申請。上訴人不服命令,提出上訴。 2.在上訴時,本席要考慮裁判法官使用酌情權時,有否考慮了一些他不應該考慮的事項,因此令到他錯誤地使用酌情權。 3.正如代表答辯人的謝大律師指出 Tong Cun Lin v HKSAR [2000] 1 HKLRD 113一案內,Litton PJ已經指出:
及在HKSAR v Dove & Another [1998] 1 HKLRD 179,楊大法官有以下的說話:
4.在審訊時,裁判法官為何判上訴人罪名不成立,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 11 段已經清楚地說明。本席不再敍述。 5.裁判法官考慮各種因素後,在上訴宗卷第 18 頁第一段指出:
因此裁判法官認為有疑點,而疑點應歸於被告人,才作出該裁決。 6.上訴時,謝大律師和吳大律師都同意裁判法官在考慮訟費原則上,是依據案例清楚指出。我們常常慣見“Costs to follow the event”(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除了如剛才本席所說,上訴人在行為上有自招懷疑或誤導控方,裁判法官可考慮不批準上訴人訟費的申請。 7.吳大律師在他的書面陳詞,詳細地列出多項他認為裁判法官過度嚴苛地對上訴人的行為作出批評。因此,當裁判法官使用酌情權時,錯誤地不批準訟費。 8.本席參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他不批準訟費的理由後,並不認為裁判法官過度嚴苛地批評上訴人的作為。正如謝大律師所講,若上訴人被查詢時,有透露他在庭上所講的說話,很可能可以令到控方有足夠的資料來考慮是否繼續作出起訴,再作一個適當的決定。 9.本席同意從文件上看上訴人是自招嫌疑。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使用酌情權時有任何出錯。裁判法官行使酌情權時,是沒有超越其權力的範圍。 10.本席不認為在上訴時,有任何理由干預裁判法官的酌情權,因此,本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謝家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健開律師事務所轉聘吳建五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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