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灼權

Case No.HCMA 856/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56/2011及
HCMA85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56及85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5690及5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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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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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審理)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1月17日

判案日期:2012年1月17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2012年2月14日

判案

1.上訴人於去年11 月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1],控罪源自兩宗不同案件[2],分別涉0.45 克和0.28 克可卡因。主任裁判官分別判他入獄6個月和8個月,第一項刑期的其中4 個月與第二項刑期分期執行,共判他入獄12 個月,上訴人現就判刑提出上訴,本席一併處理兩宗上訴。

2.第一宗案件發生於去年8 月27 日晚上11 時許,警員在南昌街近海壇街搜查上訴人,從他的左前褲袋搜出涉案可卡因,上訴人承認是自己吸食的。

3.第二宗案件發生於去年9 月13 日下午約2 時半,上訴人在醫局街125 號A被警員截查,在他的右前褲袋搜出一包可卡因,他承認是自己吸食的。

4.主任裁判官判刑前曾考慮戒毒所報告,報告指出上訴人曾3 次入戒毒所,但每次完成療程後都再吸毒,所以不適合再入戒毒所。主任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曾多次犯案,其中10次與毒品有關,唯一切實可行的選擇是即時監禁。第一宗案件以9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3 個月,主任裁判官判上訴人入獄6 個月。第二宗案件是在第一宗案件的保釋期再犯案,主任裁判官提高量刑起點至12 個月,認罪減刑4 個月,判監8 個月。主任裁判官再命令第一項刑期的其中4 個月刑期與第二項刑期分期執行,共判他入獄12 個月。

5.上訴人批評量刑過重,他指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的一宗相類似案件,該被告人只被判監9個月,他認為不公平,希望本席減刑。

6.本席認為主任裁判官的量刑完全符合判刑原則,整體而言也不過重。至於其他案件的被告人判刑稍輕,也不等於對上訴人有不公平。首先,案情不同,不能直接比較。其次,就算該案件的被告人真的判刑過輕,上訴人也不應因此而獲輕判,關鍵是本上訴的兩項判刑是否適合。

7.主任裁判官已充分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和有關原則,上訴人不但是積犯,而且在保釋期重犯,不值得寬大。本席同意主任裁判官的量刑,12 個月刑期一日也不嫌多,現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馬嘉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

[2] 分別是觀塘刑事案件第5689/2011和56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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