誼發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對 Lao Kit Cheng 及另一人
Case No.HCMP 1491/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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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49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149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2005年LDBM第303,304號(合併處理)) ____________
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2011年9月23日, 本庭拒絕批准第一及第二答辯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本庭亦作出暫准命令,兩名答辯人要支付申請人本申請的訟費, 大律師費用除外(因本案並沒有任何法律議題需要大律師的參與) 。除非任何一方在這判案書頒布後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這訟費命令,否則本訟費命令在判案書頒布後14天即成為絕對命令。申請人可在訟費命令成為絕對命令的14天內,向本庭和答辯人提交簡易訟費清單; 答辯人如對金額有異議,可在收到清單14天內,向本庭和對方提交書面回應。倘若沒有回應,本庭便根據申請人的訟費清單,以整筆金額的形式(gross sum assessment),決定答辯人須支付的合理訟費金額。 2.申請人呈交了簡易訟費清單,要求訟費數額共$34,750。 3.其後法庭收到第二答辯人WONG KWONG WAI的反對項目清單, 他先說不應付訟費, 後來列出他對個別項目收費的意見及他認為的數額及所需時間。 4.本庭經考慮訟費清單,認為本案合理的訟費數額為$25,000,並命令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支付給申請人。
申請人: 由禤氏律師行代表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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