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錦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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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劉錦河在裁判官周燕珠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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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6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6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283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2月9日 判案日期 :2012年2 月 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2年2 月 28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劉錦河在裁判官周燕珠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上訴人爲警員,被指在接受調查時發怒,損壞一張膠櫈。 4.2009年12月16及17日,上訴人就一宗警方口供外泄事被一名高級偵緝督察(第一證人)會面調查。上訴人暗中偷錄對話,並於12月17日會面時告知第一證人。上訴人將錄音呈堂(辯方證物D1號)。錄音顯示上訴人情緒激動,不斷挑戰第一證人,質問第一證人是否要他作出承認,若是就索性拘捕他。第一證人則表現克制。 5.12月18日,第一證人指示一名偵緝警長(第二證人)向上訴人錄取口供,另一名偵緝女警長(第五證人)在場。結尾階段,第五證人問上訴人可否翌日繼續,上訴人稱要放假,並指稱第二證人用粗口罵他,用右腳用力踩在膠櫈,導致膠櫈損壞,碎片跌在地上。 辯方案情 6.上訴人指稱警方就口供外泄未能破案,有壓力「交人」,所以誣陷他刑事毀壞。會面時他要求第二證人修改口供,被粗口回應。他質問第二證人,第五證人誣告他損壞櫈子。他到報案室投訴被屈損壞櫈子。事發當日他未有即事被捕或警誡,9個月後才被起訴。 裁判官理由 7.裁判官考慮過辯方對控方證據的質疑後,作出事實裁斷,裁定上訴人在激動及「勞氣」下損壞膠櫈,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8.完備上訴理由概指裁判官忽略控方證供的内在不可能性:
討論 9.代表上訴人的劉大律師指出,事發後第二及五證人沒有即時拘捕及警誡上訴人,任由他在警署隨處走動及上厠,亦未有即時圍封現場及保存證物,與目睹案發的警務人員應有的做法不符。 10.代表答辯人的鄭大律師指出,原審時辯方沒有就上述問題作出盤問,不好揣測證人答案。但客觀而論,上訴人情緒激動,刑事毀壞不算嚴重,上訴人無可能潛逃,毋須即時拘捕。第二證人到大堂報案室了解情況後旋即往圍封會面室,處理證物及拍照,不算延誤。 11.劉大律師指第一證人知道上訴人投訴被屈後,與第二及第五證人一同往報案室,但第二及第五證人沒有即時向第一證人匯報,至上訴人離去後才做。第五證人在報案室沒有指控上訴人刑事毀壞,反而試圖調停,顯示證人們早有預謀。而第一及第二證人就匯報場合的證供亦有矛盾。 12.謄本顯示,第一證人指上訴人離去後,第二證人在辦公室向他匯報,然後一同去會面室查看證物;第二證人指他圍封會面室後回到辦公室,對第一證人簡單說了兩句,便一同到會面室,向第一證人講述會面過程。鄭大律師指第二證人在辦公室有向第一證人匯報。無論如何,即使證人記錯匯報時序細節,亦不重要。縱觀事情背景,證人們先安撫上訴人,後講述案情的做法並無不可。 13.劉大律師指6個月後,第二證人就洩密案件向上訴人錄取警誡口供,但對刑事毀壞隻字不提,難以置信。第二證人解釋期間上訴人要看精神科醫生,況且事件涉及同袍,警方需要尋求法律意見,又不想刺激上訴人,因此有所延誤。劉大律師質疑若不想刺激,則爲何先查問更嚴重的洩密事件。 14.先查洩密,後查刑毀合乎主次。不同時查問兩案,可免旁生枝節,徒增複雜。本席認爲第二證人解釋合理,做法亦無不公。 15.劉大律師引述數宗有關内在可能性裁量的案例。在R v Ng Wing Ming(譯音吳永明)[1994] 2 HKC 464, 上訴法庭指出證人作供時的神態並非說真話與否的可靠指標,法庭不應過分倚重,應多考慮證供的内在可能性。 16.在HKSAR v Tsoi Ho Kit (譯音曹浩傑)HCMA 1172/1997(1998年4月29日),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永輝指出,當案中控辯雙方單一證人各執一詞,證供的内在可能性較證人的神態更有價值。 17.在Lau Chi Wai v HKSAR (譯音劉志偉)(2004) 7 HKCFAR 460,一名警員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指有關上訴人的説法本身帶有可信性,假如該説法可能屬實,將他定罪便有違常理。另一方面,案件本身的可能性也對控方相當不利。再者,沒有人能妥善解釋爲何該上訴人從事警隊工作逾十年會與素未謀面的陌生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定罪判決顯然不合常理。 18.當然,每宗案件須按其事實及背景裁量。雖然上訴人與 劉志偉同屬服務警隊十多年的警員,但所面對的指控及事實則不同。 結論 19.縱觀證據及背景,裁判官的裁斷符合事實的固有可能性,並無有悖常理。上訴論點亦無顯示定罪不穩妥。 20.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鄭致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堅律師行轉聘劉耀勤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