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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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申請人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胡雅文裁定一項「勒索」罪及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罪名成立及被判監三年。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及向本席申請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本席在聆訊後拒絕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542/201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8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54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11 年第 542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1 年第 5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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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陳志堅
(CHAN CHI 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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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2 年 2 月 28 日

判決日期:2012 年 2 月 28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2 年 3 月 5 日

判決理由書

1.經審訊後申請人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胡雅文裁定一項「勒索」罪及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罪名成立及被判監三年。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及向本席申請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本席在聆訊後拒絕申請。

2.申請人除了在法庭上陳述其上訴理據及家庭背景外,還提交兩份由其前任代表律師所撰寫的上訴理由。本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只是一項涉及事實的裁決,申請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他具有充分的上訴理據,致令本席須批准他保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戚雅琳檢控官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