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其光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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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39/2011 & 4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39及2012年第43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2年3月6日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俗稱「爆竊」案件。第一被告被控在五天之內爆竊兩間店鋪,而第二、第三被告各被控一項爆竊店鋪的罪名。 2.在負責任以及能幹的律師及大律師協助下,三位被告認罪,並且同意事發經過。 被告人的背景 3.第一被告50歲,與太太分居,育有一7歲的孩子。他共有十六個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有三個為盜竊罪。 4.第二被告現年21歲,單身,與家人同住在警察宿舍。他共有五個刑事定罪紀錄,完全與盜竊或爆竊案無關。惟因為干犯本案而違犯較早前的感化令,被告人現已在戒毒所裡面服刑接近四個月。 5.第三被告現年22歲,單身,與家人同住在報述的地址之上。他曾兩次受法庭定罪,牽涉共四項「行劫」罪。 考慮 6.就第一控罪,第一被告的判刑:法庭採用三十個月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變為20個月。 7.第二控罪,第一被告的判刑起點為30個月,認罪之後,變為20個月。 8.惟如果兩項判刑整整地需要第一被告同一次進行的話,對第一被告的打擊甚深,故法庭決定頒令將第二控罪裡的7個月與第一控罪的監禁分期執行。因此,第一被告今天被判共27個月監禁。 9.這樣處理總刑期,客觀來看比較寬大,惟箇中原因是因為被告坦白認罪。其被拘捕之後,盡早認罪,這個是寬大的主因。 10.至於第二被告,就住第二控罪,法庭認為控罪本身同樣嚴重。法庭不會判處他進「戒毒所」,只在今天判令並採納30個月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三分一折扣給予第二被告之後,判刑便變為20個月監禁。 11.至於第三被告,就住第二項控罪,法庭亦採納30個月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之後,則變為20個月監禁。 12.法庭考慮了被告的求情,包括聲稱角色不如主犯那麼嚴重,但畢竟案情透露,事件曾經過相當預謀和準備及擁有某組織性,牽涉一些器具及其他被告。此消彼長之下,法庭最終根據案例,採納正常判刑起點(兩年半監禁)來處理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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