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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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罪,指被告於2011年6月30日在落馬洲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2,000片內含9.3克硝甲西泮的片劑;第二項控罪為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的毒藥,指他在同日,於香港,並非按照香港法例而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的毒藥,即20片內含佐匹克隆的片劑。案情如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25/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02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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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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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2012年2月17日上午10時2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Pierre L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O Chun Lui, Jeff,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陳鍾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的毒藥(Possession of poison included in Part I of the Poisons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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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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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罪,指被告於2011年6月30日在落馬洲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2,000片內含9.3克硝甲西泮的片劑;第二項控罪為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的毒藥,指他在同日,於香港,並非按照香港法例而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的毒藥,即20片內含佐匹克隆的片劑。案情如下:

2.2011年6月30日下午5時許,被告進入香港,在落馬洲管制站內被海關人員截查。海關人員在被告的手袋內發現一共200排錫紙包裝的硝甲西泮片劑共2,000片,即每排有10粒;另外,被告還有一包20片的佐匹克隆藥片。

3.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替朋友運送該2,000粒硝甲西泮片劑到旺角,以賺取港幣600元報酬;至於那20片佐匹克隆藥片,則是他自用的「白瓜子」藥物。政府化驗師驗出該2,000片硝甲西泮片劑內含共9.3克硝甲西泮毒品,而該20片佐匹克隆藥片則確實為毒藥表第I部所列的毒藥。

4.警方估計該2,000片硝甲西泮片劑在市面的零售價為十一萬元港幣,即每片的零售價為55元港幣;而該20片佐匹克隆藥片的零售價則為40元,即每片為兩元港幣。

5.被告今年59歲,以前曾有多項定罪紀錄,多和毒品有關,其中有三次是涉及販毒或藏有毒品可作販運用途,分別是1982年有一次這樣的紀錄與及1994年有兩次這樣的紀錄。

6.涉及毒品的定罪最後是在2002年5月,被告管有毒品被法庭判監8個月,而被告最後一次在法庭定罪則是在2006年3月,因盜竊被罰款800元。

7.被告在2011年6月30日因本案被捕,一直被扣留,他在2011年12月9日在本庭認罪。鑒於雙方提出的法律問題,即硝甲西泮販運罪的正確判刑應怎樣考慮,本席在當日就給被告擔保,等待控辯雙方就硝甲西泮的藥性及上癮程度提出證據,在今日判刑。

8.今天控辯雙方都同意,政府的精神科顧問醫生林明醫生所撰寫的口供是真確的。林醫生說,硝甲西泮是一種鎮靜藥物sedative-hypnotic drugs,牌子名稱是Erimin,通常是每粒有5毫克藥物,硝甲西泮的俗名是「五仔」或叫「黃飛鴻」,又叫 “Happy Five” 或 “Give me Five”,在醫學上它是用作治療失眠的藥物,在香港並非屬於一種註冊的藥物。

9.林醫生說,濫用者通常每次會服用數粒硝甲西泮藥片以獲得鬆弛或增加其他同時服用藥物的效用,一般治療失眠的劑量應是5毫克(即一片)硝甲西泮藥片,正常服用者每日通常是服用一片。林醫生說,硝甲西泮也會令人上癮,但它的毒性不高,就算服食過量達50至100倍也極少引致死亡的個案。

10.根據林醫生的研究,香港自2001年起有紀錄得濫用硝甲西泮的個案,在2006年濫用硝甲西泮者佔服用毒物的人士百分之三點五,2008年的百分比則為二點二個百分比,濫用者以21歲下的年青人居多。林醫生認為硝甲西泮沒有另一種毒品Methaqualone那麼容易令人上癮與及那麼毒性強,而硝甲西泮和另一種毒品Diazepam則十分相類。目前來說,硝甲西泮較Diazepam受濫用者歡迎。

11.控方早前曾提出一高院判案 ─ 黃健球案,說高院的大法官視硝甲西泮為等同氯胺酮的毒藥。該案後來發展為一上訴案,即CACC 269/2009,案中的上訴人販運多項毒品,其中包括10.94克硝甲西泮,不過該上訴案的重點並非在於硝甲西泮的販運的判刑,上訴庭的副庭長鄧大法官在該上訴案中的第4段,只是重述高等法院的暫委大法官將硝甲西泮比作氯胺酮一事。由於控辯雙方在該上訴案並沒有爭論高院暫委大法官就硝甲西泮的判刑,所以上訴庭沒有就販運硝甲西泮作出評述或定下判刑指引。上訴庭並沒有說高院暫委大法官將硝甲西泮視為氯胺酮的做法是對還是錯,因此CACC 269/2009並非是一個販運硝甲西泮毒品的判刑指引。

12.根據控辯雙方都同意的林明醫生的報告,硝甲西泮這種毒品和另一種毒品Diazepam十分相類,但就比Barbiturates那一類毒品較輕。林醫生亦說,他不能把硝甲西泮與Methaqualone作直接的比較,因沒有這方面的資料。在此情況下,法庭認為販運硝甲西泮的判刑應參考販運Diazepam的判刑。對於此點,控方也沒有反對。

13.辯方律師說,控罪一涉及的硝甲西泮藥片雖然有2,000粒,但內裡只含9.3克硝甲西泮毒品。根據陳志文(譯音)就販運Methaqualone定下的判刑指引亦適用於販運Diazepam的判刑。辯方律師說,第一項控罪的判刑的起點應為6個月以下的監禁,辯方律師更提及一高院上訴案R v Orton(HCMA 225/1997),在該案中高家樂大法官曾說,將Methaqualone和Diazepam相比,販運Diazepam的判刑應為Methaqualone的三分之二左右。

14.本案的第一項控罪涉及的硝甲西泮毒品純度雖然只有9.3克,但藥片的粒數則多達2,000粒,本席認為藥片的數量多少亦應是販運控罪的判刑參考之一,當然最重要還得看藥物的純度份量。另外被告今次是由國內替人帶運毒品進入香港,為賺取酬勞,而且他過往亦犯過同類罪行和販運有關多達三次。所以,雖然第一項控罪涉及的硝甲西泮藥品純度只有9.3克,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也不應少過6個月監禁。本席對於第一項控罪就以6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4個月。

15.第二項控罪只涉及20片佐匹克隆的第I部藥毒。本席了解,佐匹克隆藥物通常為人服食作治療失眠之用。根據案情,被告管有這20片佐匹克隆藥品是作自用,雖然被告過往有多項案底和毒品有關,但對於這項管有第一項第I類毒品的罪行他就沒有前科。一般來說,管有這麼少數量的第I部毒藥在裁判署的罰款只是一、兩千元左右。本席認為,第二項控罪正確的判刑在此情況下也應只是罰款,本席以1,500元罰款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第二項控罪罰款$1,000。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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