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穎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58/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November 2012.
1. 被告承認販運23.86克固體,內含17.93克可卡因,與及2,012片內含合共24.83克硝甲西泮的危險藥物。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4 cases
|
DCCC75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58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販運23.86克固體,內含17.93克可卡因,與及2,012片內含合共24.83克硝甲西泮的危險藥物。 2.被告在2012年6月16日凌晨1時16分左右,由落馬洲關卡進入香港境,海關人員在被告的外套內履找到一包可卡因毒品,與及兩包硝甲西泮片劑。被告承認他替人從國內把該批毒品帶進港境,打算賺取600元人民幣的報酬,被告知道那些毒品是「可樂」(即可卡因)及「五仔」(即硝甲西泮)。那一包可卡因毒品是23.86克固體,內含17.93克純度的可卡因。那兩包硝甲西泮片劑共有2,012片,總共含有24.83克純度的硝甲西泮。按警方的估計,可卡因在當時的市值每克為2,010元,所以那包可卡因的零售價為23,860元。硝甲西泮片劑在市面上的售價為每粒65元。被告販運的兩包硝甲西泮片劑共值130,650元。 3.被告現年26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辯方律師將求情寫成書面呈遞給法庭,他亦在庭上口頭引述,並作補充。被告在犯罪前是替父親工作的,任運輸工人,他和父母及弟弟同住,他在國內有一22歲的妻子,妻子持訪客證件來港與被告住在一起,兩人有一18個月大的兒子。律師又說被告的父親上月中遇到車禍,情況嚴重,不幸地在上星期過世。 4.辯方律師說被告在被捕時和執法人員合作,現在感到十分後悔,被告希望法庭輕判他。律師呈上被告與及他的親友所寫的求情信,眾人都為被告說項。 5.辯方律師正確指出販運可卡因的判刑與販運海洛英的判刑相等,即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純度的可卡因,判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 6.至於硝甲西泮方面,辯方律師引述暫委大法官Longley在高等法院案件HCCC 103/2011 HKSAR 訴CHUNG MO SU MEI案中所說的。該高院案件涉及兩項控罪,控罪一涉及販運22.05克純度的氯胺酮。控罪二涉及販運一百五十多克純度的氯胺酮,與及13,860片硝甲西泮片劑。在該案中,警方估計每片硝甲西泮片劑值49元,整批片劑值接近680,000元。該13,860片劑共含88.01克純度的硝甲西泮。暫委大法官對控罪二中的一百五十多克氯胺酮,以7年監禁為判刑起點。對13,860片硝甲西泮藥片,則以1年監禁加在剛說的7年監禁之上,所以整項控罪二的總刑期起點為8年監禁。 7.暫委大法官在他的判詞中提及法庭目前對販運硝甲西泮的判刑,並沒有共同看法。他指出CACC 269/2009黃健球案中,上訴庭沒有干涉原審法官將硝甲西泮等同氯胺酮或ecstasy的做法,是因為辯方在該上訴案中未有提出爭議。黃健球案的原審法官在審訊時參考了一名政府醫生Dr Ben Cheung的報告,張醫生認為硝甲西泮和Diazepam(地西泮),與及氯胺酮(Ketamine)一樣危險,不過他的報告亦說硝甲西泮和地西泮屬同類的benzodiazepine藥物,兩者藥性及副作用相近。 8.在HCCC 103/2011案中,辯方律師提出另一位政府醫生Dr Lam Ming的報告,林醫生亦說硝甲西泮為一種鎮靜劑,和地西泮屬同類藥物。 9.在該高等法院案件中,暫委大法官最後認為怎樣區分硝甲西泮是不重要的,他認為在他的案中,被告販運13,860片硝甲西泮片劑,只須加刑一年在同罪的販運一百五十多克純度氯胺酮的7年刑期之上,他因此採取8年監禁為該案中第二項控罪的總刑期起點。 10.某些案件如黃健球案(CACC 269/2009),涉及的硝甲西泮只是少量,就算鍾毛樹美(譯音)案(HCCC 103/2011)涉及的硝甲西泮雖有13,860片,但含量亦只是88.01克純度的硝甲西泮,這份量和控罪二中的一百五十多克純度的氯胺酮相比起來,不算重要。在該件案件中,暫委大法官認為怎樣區分硝甲西泮作判刑並不重要,這說法在該案中是可以接受的說法。不過,一些販運毒品案件純粹只涉及硝甲西泮,或是如本案的情況,涉及的硝甲西泮和其他毒品比重相若,怎樣判處販運硝甲西泮那部分毒品就顯得重要。 11.主控官起初叫法庭當硝甲西泮為氯胺酮一類的毒品,若是如此,販運純度達24.83克的硝甲西泮,按上訴庭對販運氯胺酮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這個份量的硝甲西泮判刑起點大約為四年九個月監禁。不過,若把硝甲西泮當作地西泮或methaqualone(忽得)一類的毒品來作判,這個份量的硝甲西泮的判刑起點,是不會多過6個月的監禁。就算以片劑的粒數來計,販運大約二千粒的硝甲西泮藥物,判刑起點也只是大約6個月監禁〔見AG v Chan Chi Man [1987] 2 HKLR 221〕。高嘉樂大法官在HCMA 225/1997一案中,更說販運地西泮的判刑應為販運methaqualone的判刑的三分之二。 12.由此可見,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必須正視硝甲西泮為何種毒品,亦要引用正確的案例作參考才去判刑。 13.在本案中,控方起初認為販運硝甲西泮應和販運氯胺酮看齊,主控官亦提及黃健球案(CACC 269/2009),他說上訴庭在該案中沒有推翻原審法官對販運硝甲西泮所作的判刑。主控官更引述上訴庭在陳家菲案(CACC 330/2011)中的做法,他指出上訴庭將1.14克氯胺酮和0.01克硝甲西泮混合起來判刑。 14.主控官最後指出輸入及輸出毒品是較為嚴重的販運毒品罪行,所以法庭應對被告加刑(見CAAR 11/2010陳俊輝案的第8段)。 15.本席在另一宗相類的販毒案中,曾經看過政府的顧問醫生林明醫生在2011年12月15號撰寫關於硝甲西泮的報告。林醫生說硝甲西泮又名「五仔」、「黃飛鴻」、 “happy five”、 “give me five”, 是一種口服的鎮靜劑,在醫學上可治失眠,正常服量為睡前一粒(即5毫克),不過由於這種藥物使人有放鬆的感覺,與其他毒品使用,亦可增加毒品的效果,所以為人濫用,濫用者每次會服食幾粒,不過,這種藥的毒性不強,就算過量50至100倍亦很少引致死亡。林醫生說硝甲西泮的效果和地西泮很相似,不過在香港,硝甲西泮較地西泮為人濫用。 16.本席認為按林明醫生這一份報告,販運硝甲西泮的判刑應靠近販運地西泮的判刑,而非如控方起初所說應參考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上訴庭在陳家菲案中把硝甲西泮和氯胺酮混合計算去判刑,明顯是因為該案只涉及0.01克的硝甲西泮,加在1.14克的氯胺酮上,並沒有產生實際的影響。上訴庭在黃健球案中沒有干涉原審法官對硝甲西泮的判刑做法,亦是因為辯方在該案中沒有提出這個議題。 17.本席將判刑押後,讓控方反思立場,與及再交專家報告比較硝甲西泮、地西泮與氯胺酮這幾種毒品。 18.控方在押後期間,叫林明醫生為本案撰寫報告。 19.林明醫生在他的2012年10月16日的報告中說,英國及美國都以毒品的危害性、是否容易令人上癮、與及被人濫用的程度,去界定某種毒品的嚴重性,不過由於評定的過程難作有系統及清晰的界定,所以英國及美國對各種毒品的嚴重性的評核或會有所出入。林醫生說有見及此,近年就有研究人員以新的方式去評核各種毒品,包括以毒品對身體的損害性、上癮性及對社會的禍害性,去評定某種毒品的整體危害性。林醫生說兩組獨立的研究人員得出的結果頗為相近,以整體危害性而論,氯胺酮排行第六。Benzodiazepine包括硝甲西泮及地西泮則排行第七。順帶一提,排於首位的是海洛英,排第二位的是可卡因,排第三位的是barbiturates,排第八位的是安非他命,不過,在英、美都被視為危害性高的ecstasy則排在第十八位。這個研究報告在2007年著名的《刺針》期刊已經作了發表。 20.林醫生說硝甲西泮及地西泮都屬benzodiazepine一類的藥物,兩者的藥效及危害性很相似,屬低至中等。 21.林醫生在另一份報告(日期為2012年10月19日)中說,硝甲西泮較為人濫用,根據香港的Central Registry of Drug Abuse的數據,2001年在所有自願呈報的濫用藥物個案中,濫用地西泮的百分比為0.3個per cent,硝甲西泮則為0.1個per cent,不過這情況到了2010年已經有所逆轉,濫用地西泮的百分比為0.1個per cent,而濫用硝甲西泮的則升至兩個per cent。硝甲西泮的濫用情況在2006年最為嚴重,濫用百分比為3.5個per cent。林醫生又說在他的屯門濫用藥物診療所,2012年頭十個月有774宗到來求診的濫用藥物個案,只有十一宗(即1.4個per cent)是有關地西泮的。林醫生亦說該診所的數據顯示在2011年12月21日為止,到來求診的濫用藥物個案有753宗,涉及硝甲西泮的有52宗(即6.9個per cent)。 22.林醫生在他的報告說濫用硝甲西泮者,以女性及年齡在21歲之下的年青人佔多數。林醫生在他的報告中最後說由於硝甲西泮較為人濫用,所以他認為這種毒品的危害性較地西泮為高,但比氯胺酮為低。 23.警務署有一高級督察Mr MP Regan負責搜集情報,包括每月緝獲的毒品數量。他向法庭呈遞報告,指出2010年搜獲的地西泮藥丸或片劑數目為92,185,硝甲西泮則為38,710,但到了2011年地西泮的數目已減至880,而硝甲西泮方面則升為101,019,以2012年頭九個月來計,撿獲的地西泮藥物數量為65粒或片,硝甲西泮則為16,695。 24.辯方律師要控方傳召林明醫生及Mr Regan上庭作供。Mr Regan在庭上只是重複他的報告內容。林醫生則被問及他如何將methaqualone俗稱「忽得」和硝甲西泮作比較。林醫生說由於methaqualone的毒性較高,所以他個人認為雖然這種毒品已不再普遍地為人使用,他也會將methaqualone的危害性排在硝甲西泮之上。 25.控方考慮過林明醫生的所有報告後,最後認同硝甲西泮的整體危害性比不上氯胺酮,但就和地西泮較相近,不過,硝甲西泮較為人濫用,所以控方認為販運硝甲西泮的判刑應比販運地西泮的為高,但就比販運氯胺酮的為低。主控官叫法庭參考販運地西泮的判刑指引作判,但應酌量提高,以反映硝甲西泮為人濫用的情況。 26.辯方律師則說硝甲西泮雖較地西泮為人濫用,但這可能是硝甲西泮是用來代替地西泮的藥物,所以法庭不應另定判刑指引,亦不應提高地西泮的判刑去處理販運硝甲西泮。相反地,辯方律師說由於硝甲西泮地毒性比methaqualone(忽得)的毒性為低,所以販運硝甲西泮的判刑亦應較販運methaqualone為低。 27.本席聽過雙方的陳詞,及考慮過林明醫生與及Mr Regan的口供,認同控方的最後立場,即販運硝甲西泮的判刑應比販運氯胺酮的為低,但就比販運地西泮的為高。 28.辯方律師叫法庭最多引用販運methaqualone為販運硝甲西泮的判刑指引,不須再加提高。不過,正如終審法院在辯方律師提出的FACC 6/1998案例中的第34段所說,「若有一種新的毒品出現,法庭應參考已存在的其他毒品的判刑指引,並按合適的情形加以調整,當時間過了,法庭對新的毒品有更多認知的時候,最終就會定下該種毒品自己的判刑指引」。由此可見,法庭不是叫判刑的法官只按既定的販運判刑指引去處理一種較新的藥物,而是應按情況而作判刑的調整。硝甲西泮是一種較新的危險藥物,比地西泮更為人濫用,就算硝甲西泮真的如辯方律師所說只是用來代替地西泮的,也不代表販運硝甲西泮就等同販運地西泮,新的毒品必然有它更佳的不良效果,所以才能取代舊的毒品,因此判刑亦不應相等。 29.本席認為販運硝甲西泮的判刑應比販運地西泮的判刑為高,至於高出多少,目前是沒有既定的案例。目前販運硝甲西泮的判刑,一般參考上訴庭為販運methaqualone定下的判刑指引〔見陳志文案(CAAR 19/1986)〕。辯方律師提及高嘉樂大法官在HCMA 225/1997所說的,即販運地西泮的判刑應該只是販運methaqualone的三分之二。本席認為這種說法並無理據,事實上,該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例亦很少為人應用,而且陳志文案已是多年前定下的判刑指引,現在看來,該等判刑指引已顯得很輕。本席認為硝甲西泮雖與地西泮的藥性相近,但硝甲西泮為人濫用得多,所以販運硝甲西泮的判刑最少應為販運地西泮的判刑的一倍。 30.按陳志文案中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500克或以下數量的methaqualone是由法庭自行定訂刑期。販運500克以上的methaqualone,判刑起點則為6至12個月監禁,因此,販運500克或以下的methaqualone(亦即是說販運此數量的地西泮)的判刑起點,應為6個月或以下的監禁。不過,本席剛才已經說過,販運硝甲西泮的判刑應為販運地西泮的判刑的一倍,因此,本席認為販運500克或以下的硝甲西泮的判刑應提高為12個月監禁或以下。被告今次販運的硝甲西泮雖然只有24.83克純度的毒品,但片劑的數量則超過2,000(正確數量為2,012)。本席認為以此份量的硝甲西泮片劑來計,6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是合適的。 31.在同一控罪中,被告亦販運17.93克純度的可卡因,販運可卡因等同販運海洛英,按劉德明案例,販運純度超過10克至50克的海洛英,判刑起點應為5至8年監禁。因此,販運同樣數量的可卡因的判刑起點亦應為此。本席認為被告販運17.93克純度的可卡因的判刑起點,應為五年半監禁,加上他在同罪中販運的2,012片,內含純度24.83克硝甲西泮的片劑的6個月監禁,整項控罪的整體判刑起點就成為6年監禁。 32.上訴庭說過帶運毒品入境屬較嚴重的販運罪行,法庭可以調高判刑。不過,本席考慮到被告只有26歲,以前並沒有任何定罪紀錄,今次事件中,他和執法人員合作,在庭上亦坦白承認控罪,所以就不再對他加刑。本席期望被告日後出來能夠重新做人。 33.本席對整項控罪以6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最後被判監4年。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