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鈺麟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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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考慮過陳先生的陳詞後,本席決定拒絕就司法覆核給予批准。

Cited by 1 case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66/2012。
Case No.HCAL 3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Ma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3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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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申請人 陳鈺麟  

建議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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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2年3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 201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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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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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考慮過陳先生的陳詞後,本席決定拒絕就司法覆核給予批准。

2.陳先生欲透過司法覆核挑戰選舉管理委員會公布何俊仁先生、唐英年先生及梁振英先生成為本屆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有關的決定是由選舉主任作出,並藉刊憲公布。該條例第32條更規定選舉只可藉提出選舉呈請而受質疑。從第32條(1)(a)可見,選舉主任就候選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的決定被視為選舉呈請中可以提出的其中一項理由。

3.該條例第33-37條詳細列出選舉呈請的相關程序。陳先生並不符合第33條可指出選舉呈請的人之規定。

4.即使假設(法庭不須就此議題在本案中決定)條例第32條(1)款沒有完全排斥訴訟人以司法覆核來挑戰選舉主任這方面的決定,根據Lau San Ching v Liu Appollonia [1994] 3 HKC 122一案中上訴庭就酌情權方面的考慮,本席看不到在本案的案情下,陳先生有充分的理據要求法庭在現階段就他提出的問題進行司法覆核。

5.而且陳先生提出的理據主要是環繞這3名候選人對《基本法》23條立法問題之態度。陳先生這方面的理據,實質上與他在多宗案件中提出的理據性質相同。他曾經三番四次地提出基於特區政府並未有遵照《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所以沒有合法權力執法。法庭經已多番裁定陳先生的理據在法律上完全不能成立,最近一次是於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179號,判案書日期2011年12月5日。雖然今次陳先生挑戰的決定與該宗案件不同,但他的理據並無新意,完全沒有任何可供爭辯之處。陳先生的基本立論:鑑於《基本法》第160條,現行法律就第23條相關事宜對國家的保障經已失效。這論點明顯錯誤,法理上完全不可能成立。所以不即時就第23條立法或展開諮詢不代表香港特區政府違憲。三位候選人相關言論亦沒有違反特區行政長官應盡之憲法責任。

6.因此,本席拒絕給予陳先生司法覆核許可。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委派呂世杰大律師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6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