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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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0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405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 2.案發於2009年10月27日下午7時許,臥底警員已在較早前滲入三合會和合圖,當日臥底警員在灣仔駱克道金沙遊戲機中心內,看見被告及同伴與其他人士爭執,隨後這些人士分別電召支援,即以黑社會社團成員身分來召集。其後,另外5人到場,分成2組,分別以粗口互罵,一組人自稱和合圖成員,被告所屬及支持的一組成員更有人威脅要斬對方,隨後另一名男子到場,成功控制雙方,並指全屬和合圖成員,又聲稱會好好照顧手下。 3.和合圖是活躍的三合會組織,被告現亦承認上述他的行為是以三合會社團的身分行事。 4.被告現年38歲,過去有18次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與盜竊相關,最後三項中,一項是自稱三合會成員,另一項是相同的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於2011年11月9日共判以9個月監禁,其後在12月15日因盜竊罪,再分期2個月監禁,現正服刑,預計至2012年6月19日獲釋。 5.控方亦確認上述兩宗與三合會相關的案件其實是在同一臥底行動中被揭發,案發則於2009年7月間。 6.代表被告的植大律師求情指出,原本案審訊期間,被告突然因身體問題,須送往深切治療部,住院兩星期,經化驗為急性腎衰竭,現仍需服藥,繼續治療。被告在大病中反省,深感悔意,現坦白承認控罪。此外,同案的被告各人經審訊後,同一控罪均被判以6個月監禁。植大律師指,若本案能與上述兩項在2011年11月的案件一併處理,應可獲較多的整體量刑扣減。 7.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是嚴重的控罪,但考慮到案中並不涉武器或暴力,只是較為嚴重的對罵、起哄,且對象似乎均是同一三合會社團成員。本席經考慮後,仍以6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個月監禁。 8.再考慮到被告已在同一行動中其他罪行被判監,若此案能與之一併處理,被告應可獲更多的扣減,更考慮到被告現在的身體情況等等,本席認為4個月監禁中,其中2個月可與他現在服刑的案件(即E 1694/2011及E 3280/2011)同期執行。因此,被告只需因本案另外服刑多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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