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炳坤
|
HCMA43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3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749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3月19日 判案日期:2012年3月19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2012年3月30日 判案書 1.2011 年5 月31 日,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遊蕩」罪成立[1],判監4 個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 年1 月18 日駁回他就著定罪的上訴。不過,本席批准上訴人逾期提出判刑上訴,有關上訴於3 月19 日聆訊,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駁回判刑的上訴,判上訴人即時入獄4 個星期,現頒布理由。 2.證供顯示,案發時兩名警員留意到上訴人進入鴨寮街204 至206 號的大廈,形跡可疑,警員在大廈外等了一會,仍未見上訴人出來,覺得可疑,便進入該大廈查看。警員在3 樓梯間看見上訴人先望入 206號單位,再轉向204 號單位蹲下,站起來時用右手背推一推204號單位鐵閘。警員上前截查上訴人,他宣稱到該處找朋友。警員根據上訴人提供的電話致電上訴人的朋友,該人證實沒有約上訴人到上址,警員遂拘捕上訴人。其後搜查上訴人,沒有發現可疑物品。後來在深水埗警署另一偵緝警員會見上訴人,他卻表示案發時正想到該大廈召妓,不是找朋友。他怕內地妻子知道他召妓的事,所以在現場向警員說謊。 3.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當時正意圖盜竊,他指出這類案件沒有量刑指引,但上訴人進入沒有安裝鐵閘的住宅大廈意圖盜竊,對住客的人身安全構成危險。再者,上訴人沒有悔意,也沒有特別情況可以緩刑,所以判上訴人即時監禁。 4.上訴人指判刑過重,希望本席減刑。他在香港出生,現時47 歲,沒有犯罪記錄,是地盤散工,月入約一萬餘。他已婚,妻子在內地,未有兒女。他單獨一人住在香港,沒有健康問題,對於今次犯案沒有進一步解釋。 5.答辯人代表雷芷茗高級檢控官指出上訴人到涉案大廈意圖盜竊,案情實際上與「企圖入屋犯法」相去不遠。雖然在他身上沒有盜竊用途的工具,案中也沒有財物被偷,但上訴人正在找機會偷竊,只是期間被警員發現。裁判官並沒有用「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本案的量刑已適當反影案情的嚴重性。雷檢控官續指出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特別理由,令法庭可以考慮緩刑或其他刑罰。最後,他指出4 星期監禁並非明顯過重。 6.這類案件的量刑視乎案情而定,沒有指引。一般而言,涉私人住宅的盜竊案件判刑較重是適當的,因這類罪行威脅公眾安全。除非有特別情況,即時監禁是適合的。在考慮是否有特別情況時,本席曾全盤考慮案情和上訴人的個人背景,才作決定。 7.以本案而言,本席考慮過以下情況:
8.考慮過以上各項,本席認為沒有特別理由輕判,裁判官已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背景,4 個星期的監禁並非過重,所以駁回判刑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60(1)條。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43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