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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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3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30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一被控七項販運毒品罪名。控方指控被告人,如控罪三至控罪九的詳情所述,販運毒品(氯胺酮)給各臥底警員。 求情 2.事發時,被告人16歲,現時則17歲。他單身,與家人同住在報述的地址之上。被告人自小輟學,並受壞朋友影響,染上毒癮。他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考慮 3.許守城 案例([2009] 1 HKLRD 1)指明,販運氯胺酮0至1克者,判監起點為兩年以下;1至10克者,則2至4年;10至50克者,應4至6年。法庭會根據以上原則,就各項控罪中之毒品純度、重量,給予被告人適當的判刑起點。之後,因被告人認罪,所以三分一折扣需予以被告人。除此之外,被告人年紀尚輕,並且全無犯罪紀錄,故最後每項控罪的判刑均獲三個月進一步的扣減。 4.在「總刑期」方面,法庭信納辯方的意見:如所有控罪的判刑加起來,要求被告同時服刑的話,對被告人來說,相當苛刻。故在「總刑期」方面,法庭會有所斟酌:第四至第九控罪的判刑將會有一部分,亦只會有一部分與第三控罪的判刑分期執行。 判刑 5.本席判令:-
6.本席今天判處被告人(15 + 20),共35個月監禁。 7.考慮到七項控罪的總純度為15.68克,根據許案的判刑起點,理應大概為四年多,即大概51個月。扣除認罪之三分一折扣,便變成34個月。同樣因為被告人年輕以及從未犯事,扣減3個月之後,則會變成31個月。當然,假設同總量的話,只一次販運比起多次販運者,後者較為嚴重。亦因為這樣,最後本席的判決是35個月,而不是31個月: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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