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健華 對 林榮欽

Case No.DCCJ 449/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Ma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44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0年第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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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林健華  
   
被告人 林榮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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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2年3月23日

判決書日期: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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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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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向本庭提出以下兩項要求:一,更改訟費命令;二,延期執行本庭於2010年3月2日所頒布的命令。

2.就第一項的申請,被告人指出,於2011年1月14日,他出席調解講座。2011年3月25日,調解處的譚俊熙主任收到他的申請。2011年4月14日,譚俊熙向他回覆,說原告人不同意調解,使案情拖延,浪費公帑,如果原告人當時同意和解,就不會拖延至今,所以要負責一半的訟費。被告人同意原告人有出席調解,但是由於原告人爭議調解費用的支出,因此原告人不同意調解。原告人沒有法律的責任一定要通過調解,解決本案的爭議,因此這個申請的理由不能成立。

3.第二個申請就是延期執行於2012年3月2日本庭頒布的命令。被告人指出,他將會提出上訴,如果現在法庭判決執行付款給予原告人的命令,一旦他將來上訴得直,而原告人又未能將該款項歸還,這將造成不公平的現象。直至目前為止,被告人沒有提出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因此本庭無從知道他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有沒有實質的理由支持。即使被告人已提出上訴,提出上訴的行為並不是延期執行法庭的命令,何況現在被告人根本沒有提出上訴或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因此本庭沒有任何良好的理由批准被告人要求延期執行2012年3月2日的命令。

4.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撤銷被告人傳票申請的兩項要求。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5.被告人須於天內向法庭傳入$156,310。

(法官與雙方繼續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6.被告人須於7天內向法庭傳入$156,310,如果被告人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原告人可要求法庭發放該筆款項。如果被告人在發法定期限內提出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該筆款項須由法庭保管,直至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的聆訊獲得結果為止。

7.就本日的申請,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200作為訟費。

(法官與雙方繼續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8.被告人已經把$200交予原告人作為本日聆訊的訟費。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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