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強 對 黃國治

Case No.CACV 177/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17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177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1998年第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判定債權人/
答辯人
黃國強  
   
被告人/判定債務人/
申請人
黃國治  
   
第三債務人 榮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2年4月20日

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2012年3月5日,本庭駁回了申請人(被告人)黃國治要求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的申請。本庭亦頒發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人需要支付答辯人該申請的訟費,包括2011年9月30日的訟費。任何一方如對暫時訟費命令有異議,必須於判案書日期起計的14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暫准訟費令將作實。若法庭沒有在該限期內收到表示異議的文件,答辯人可在隨後的14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法庭及對方提交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清單,申請人如對清單的項目及/或數額有所異議,必須在收到上述清單之日起計的14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法庭及對方提出,法庭之後會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2.2012年3月27日,答辯人呈交了簡易訟費清單,要求訟費數額共$79,800。

3.其後本庭沒有收到申請人的書面回應。

4.本庭經考慮訟費清單,認為本案合理的訟費數額為$30,000,並命令申請人(被告人)黃國治支付給答辯人(原告人)黃國強。

(楊振權) (袁家寧)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答辯人: 由譚其偉律師行代表
被告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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