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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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去年3 月14 日,上訴人在牛頭角下邨因「無牌販賣」罪被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人員拘捕,期間她報稱被食環署一名男隊員用手指捅胸部,後來經警方調查後發現她虛報非禮,所以檢控她「浪費警力」罪 [1] 。於去年10 月審訊後她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3 個月緩刑兩年,另罰款800 元。她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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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7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7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00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3月15日 裁判日期:2012年4月26日 判 案 書 1.去年3 月14 日,上訴人在牛頭角下邨因「無牌販賣」罪被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人員拘捕,期間她報稱被食環署一名男隊員用手指捅胸部,後來經警方調查後發現她虛報非禮,所以檢控她「浪費警力」罪[1]。於去年10 月審訊後她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3 個月緩刑兩年,另罰款800 元。她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背景 2.根據證供,控方第一證人是食環署女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案發時負責拘捕上訴人,其他兩名在附近的男隊員稍後才到達現場。當她押送上訴人到食環署車輛途中,上訴人突然說有男職員捅她的胸部,控方第一證人順著上訴人的視線向後望,只見另外兩名隊員在後方離上訴人約4 呎,而兩米範圍內沒有其他人。控方第一證人詢問上訴人非禮她的人在那裡,上訴人卻說:「今日第一日出嚟賣,你識做,我識做,你放過我,我放過佢。」控方第一證人拒絕。 3.控方第二證人是到場協助的男助理小販管理主任,他穿灰色恤衫制服,與上訴人沒身體接觸。控方第三證人是到場協助的男小販管理主任,即隊長。當時他穿白色恤衫制服,負責拿著上訴人販賣的衣物,當他們三人將上訴人押返食環署車輛時,他聽到上訴人說有人捅她的胸,但當時周圍沒有人,他距上訴人約一至兩米。 4.控方第四證人在警署處理這案件,在報案室接見過控方第一、第二證人。當時上訴人頗激動,堅持曾被人非禮,並對他說「又拉我小販,又非禮我,你唔拉我,我唔投訴你」,但上訴人指那人不在報案室,又沒有提供那人的特徵。 5.上訴人供稱被拘捕時有一名身穿灰色恤衫制服的食環署男職員在她前方,該人負責檢取她擺賣的衣物,期間那人捅她的胸部。控方第一證人沒有理會她的投訴,她被押返食環署車輛時,那人已不知去向,她擺賣的衣物後來由穿白色恤衫制服的男職員拿著。她承認曾向控方第一證人講若放過她便不追究非禮的事,後者拒絕所以她報警。 原審裁斷理由 6.暫委裁判官考慮過控方第一、二和三證人的證供,雖然有幾處不吻合的地方,暫委裁判官認為他們仍可信。暫委裁判官指出三人都供稱沒有其他隊員在現場,這方面是一致的。經全盤考慮後,暫委裁判官接受以上三位控方證人是可靠的。同時,暫委裁判官也接受第四控方證人所講,上訴人曾要求互不追究,在報案室上訴人沒有認出非禮她的人。 7.至於上訴人的證供,她不肯定那男職員用那隻手非禮她。而且案發時那人正面對著她,暫委裁判官認為那人突然不知所踪的講法不合理。上訴人提出不追究非禮的事作為交易條件,暫委裁判官覺得難以置信,不相信上訴人真的被人非禮。 8.暫委裁判官接受當時只有控方第一至三證人在現場,根本沒有非禮的事,所以裁定上訴人虛報,「浪費警力」罪成。 定罪上訴理由 9.上訴人指出她被冤枉,她的確被一名食環署男職員非禮。只是控方第一證人叫她不要冤枉長官,沒有立刻處理她的投訴,那人才趁機離開了。她又指是坐在石躉向控方第一證人投訴的,不是行往食環署車輛途中講的。她確認非禮她的人不是控方第三證人。 討論 10.三名食環署人員(控方第一至三證人)是否可信是本案的重點,尤其是控方第一證人。暫委裁判官在判詞中詳細考慮她的證供,也考慮過她的證供與筆錄口供不吻合的地方,最後決定接受她可信。暫委裁判官親身觀察這證人作供時的情況,本席沒有發現不妥的地方,沒理由干預。 11.至於其餘兩名食環署人員的證供,雖然在各自的位置上有出入,但暫委裁判官指出實際距離很少,而且他們是在移動,所以暫委裁判官認為這出入並不重要。其實,控方第三證人是現場檢取擺賣衣物的人,上訴人既然確認他不是嫌疑人,這位置的出入根本不重要。 12.暫委裁判官正確指出本案的另一重點是那幾位食環署人員曾到現場,她考慮所有證供後,接受只有第一至三控方證人到現場,本席沒理由懷疑。 13.上訴人作供時指多名食環署人員帶她去警署,令她十分害怕。又指要回家煮飯,不想花太多時間在警署,所以向控方第一證人提議互不追究,本席認為這講法不合常理。來來去去只得三名食環署人員在現場,主要是女助理小販主任接觸她,沒有證據有不禮貌的行為,上訴人為何如此害怕。其次,既然她害怕又嫌到警署太費時,為何在食環署車上決定報警。暫委裁判官都已一一考慮以上辯解,她指上訴人不可信的理由充份。 14.綜合以上所述,本席駁回定罪的上訴。 判刑上訴 15.暫委裁判官曾要求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由於上訴人堅持清白,感化官不建議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最後上訴人被判緩刑。 16.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泛指判刑不公平,刑罰過重。 17.根據暫委裁判官的裁斷,上訴人是虛報被食環署人員非禮,意圖十分明顯,她想藉此與食環署人員交易,要求不檢控她「無牌販賣」罪,這其實已構成「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只檢控她「浪費警力」,實十分寬大。暫委裁判官已考慮其他選擇,奈何上訴人不適合接受感化和做社會服務。 18.本席認為判刑上訴毫無理據,所以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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