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曉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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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b)及(3)條。他承認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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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8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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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被控一項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b)及(3)條。他承認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事實 2.被告承認以下之事實:
被告過往之刑事定罪紀錄及其身世背景口供 3.被告過往有4項定罪紀錄,沒有一項涉及危險藥物控罪。他對上一次因兩項盜竊罪於2011年3月被判入獄,他於2011年8月出獄。 4.被告於1985年3月出生,現年27歲,他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曾當跟車送貨員。被告未婚,與父母及兄長同住。 判刑參考案例 5.控方大律師提出以下文獻案例讓本席參考:
6.辯方大律師同意本案應採用Li Oi Yee一案中採用的判刑準則。在Li Oi Yee一案中,上訴庭說:
在Li Oi Yee一案中,39.5克的物質內不含任何危險藥物,若最終的判刑是5年監禁的話,上訴庭在8年至8年半的刑期上(以39.5g的“冰”毒為基礎)作出了37.5%至41.2%的折扣。 求情 7.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出獄後在找工作方面遇到困難。因此,在朋友介紹下,他最後以販賣危險藥物來賺錢。 8.辯方在求情時亦指出,被告的母親患有抑鬱症,他的父親則患有嚴重脊椎關節強硬症,以致頸部及下背部疼痛。他的兄長無業。 判刑 9.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 Another [2009] 1 HKLRD 1一案中,上訴庭就販運氯胺酮的控罪訂出了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的氯胺酮,判刑應為4至6年的監禁。 10.在本案中,若售賣予控方第一證人的白色粉末(重27.3克)確為氯胺酮的話,適當的刑期應為57½個月的監禁。 11.採納Li Oi Yee一案的準則,及基於27.3克的白色粉末中載有氯胺酮的痕跡(在Li Oi Yee一案中,39.5克的物質中並沒含有任何危險藥物),在本案中,本席採納34½個月的監禁為量刑起點。 12.被告認罪,可享有三分之一的判刑折扣。故此,他的刑期遂減為23個月的監禁。 13.本席對被告父母的身體狀況深表同情。然而,這些並非有效的求情因素。除了被告的認罪答辯外,本席認為並沒有其他求情因素足以令本席進一步寬減刑期。 14.故此,本席判處被告監禁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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