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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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因違例駕駛被記滿15 分,被裁判官根據香港法例第375 章《道路交通 (違例駕駛記分) 條例》第8 條取消申請人的駕駛資格6 個月。申請人不服判令,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 年3 月21 日駁回上訴,並於3 月23 日頒下判案理由書。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885/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8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8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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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香港法例第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2 年3 月21 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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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李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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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2年4月27日

裁決日期: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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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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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因違例駕駛被記滿15 分,被裁判官根據香港法例第375 章《道路交通 (違例駕駛記分) 條例》第8 條取消申請人的駕駛資格6 個月。申請人不服判令,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 年3 月21 日駁回上訴,並於3 月23 日頒下判案理由書。

2.申請人在2012 年4 月19 日作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令其可向終審庭提出上訴。申請人解釋他不知須在指定時間內上訴,因此遲了作出申請。

3.有關法例載於香港法例第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

「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 (視屬何情況而定) 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4.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及其附頁提出的理由,基本上是指裁判官及本席處理案件的態度有問題。申請人指裁判官無故將聆訊日期押後,對他不公平。申請人亦質疑扣分制度的計算方法。

5.明顯申請人認為裁判官的裁決不公平,及本席無認真處理他的上訴。但綜合申請人的陳述,申請人的論點根本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原則。若申請人認為本案曾有實質及嚴重不公平情況,他可親身向終審法院要求給予上訴許可。

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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