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芳 訴 趙惠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12/199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November 1999.
1. 被告人梁淑芳是原告人("業主")的租客("租客")。業主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理由是租客不交租。審訊完畢後,李何禧蓮法官因租客已向法庭繳交所欠的租金而拒絕發出收樓令,但是她下令租客要付1,000元訟費給業主。
Cited by 2 cases
|
CACV000112A/1999 CACV 112/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1999年第112號 (原本案件 : 條例第IV部收回管有申請案件1998年第1611號)
------------------------
聆訊日期:1999年11月4日 宣布判決日期:1999年11月4日 ------------------------ 判案書 ------------------------ 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胡國興宣讀判案書 : 1. 被告人梁淑芳是原告人("業主")的租客("租客")。業主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理由是租客不交租。審訊完畢後,李何禧蓮法官因租客已向法庭繳交所欠的租金而拒絕發出收樓令,但是她下令租客要付1,000元訟費給業主。 2. 租客不服向本庭上訴,要求推翻該訟費命令。本庭於1999年9月22日判決撤銷該訟費令,又下令上訴的訟費由雙方各自負擔,詳細的理由可參閱本庭當天的判案書。 3. 現租客向本庭提出動議,申請許可針對本庭1999年9月22日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租客擬上訴,是要求她應得9月22日上訴的訟費及對她精神損失的賠償,又要求法庭按第7章第119V條懲罰業主,因業主利用法庭作為幫兇,向她逼遷。 4.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有如下的規定 :
5. 本庭在1999年9月22日的判決所涉及的款項,就是上述的1,000元訟費及上訴的訟費,該上訴的訟費也應約為1,000元。明顯地,所涉的款額不可能接近遑論達到100萬元。故顯而易見,租客擬向終審法院所提出的上訴,並不符合上述第22(1)(a)條的條件。 6. 本庭已仔細考慮租客為支持今天動議而提出的各文件的內容,和她的代表人向本庭的口頭陳述,找不到有任何理由可以符合上述第22(1)(b)條的條件。 7.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拒絕租客的動議。 8. 本庭命令,今天申請的訟費由租客付給業主,訟費為1,000元。
申請人: 潘志輝代表申請人梁淑芳,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林文海代表答辯人趙惠明,無律師代表 Remarks: 終審法院就上訴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申請上訴被拒絕。請參閱FAMV25/1999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12/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