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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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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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兩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支持兩項定罪的案情概要如下:
被告以往的刑事定罪記錄和履歷 3.被告以往有三項刑事定罪記錄,全都是盜竊罪。 4.被告在1977年6月出生,現年34歲。她育有5名子女,年齡為2至15歲。她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她一家六口依靠每月約一萬元的綜援生活,她亦不時做兼職售貨員。 求情 5.辯方大律師求情陳詞指被告家中的五位孩子都由被告照顧,被告被定罪會對她的孩子帶來衝擊。另外,辯方大律師指在審訊期間,被告坦白承認在有關時間進入該店舖的是被告自己,這樣令控方在舉證時帶來一定程度的方便。 判刑案例 6.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一般的量刑起點為2年半監禁。 7.被告用自己在該店舖任職期間私自偷配的鎖匙開啓該店舖的閘門,令本案存有違反誠信的成分,使本案案情比一般入屋犯法罪更為嚴重。事實上,被告在該店舖任職期間偷配鎖匙,顯示她是有計劃和有預謀的;因此,本席認為須採用較一般2年半監禁為高的量刑起點。但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到該店舖沒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損毀及只損失了1,000元;這一方面,在本席考慮判刑時,是對被告有利的因素。 判刑 8.細心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包括本案涉及違反誠信的成分,但該店舖沒有任何形式的損毀及只損失了1,000元)和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就每項控罪,本席採納2年9個月監禁作爲量刑起點。 9.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給予被告減刑:
10.基於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中的6個月監禁和第二項控罪的2年9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3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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