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依雯

Case No.DCCC 60/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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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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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日期 : 2012年5月3日上午9時30分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馬嘉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杜潔玲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譚日明律師行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 [1]及[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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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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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兩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支持兩項定罪的案情概要如下:

(i) 2011年4月中至6月26日,被告在新界東涌富東商場1樓124至125號舖Ego Shoes & Fashion(“該店舖”)任職售貨員;

(ii) 她在該店舖任職期間,她的上司曾給她2條鎖匙去開啓該店舖的閘門,但她卻私自偷配了鎖匙;

(iii) 2011年7月24日早上6時26分左右,在該店舖尚未開始營業前,她用自己偷配的鎖匙開啓該店舖的閘門,進入該店舖並意圖在該處偷竊;及

(iv) 2011年7月28日早上6時19分左右,在該店舖尚未開始營業前,她用自己偷配的鎖匙開啓該店舖的閘門並進入該店舖。她知道開啓收銀機的鎖匙放置在收銀機下面的一個櫃桶內。於是,她從該櫃桶內取出開啓收銀機的鎖匙,用該條鎖匙開啓了該店舖的收銀機,並從收銀機內偷走了1000元。

被告以往的刑事定罪記錄和履歷

3.被告以往有三項刑事定罪記錄,全都是盜竊罪。

4.被告在1977年6月出生,現年34歲。她育有5名子女,年齡為2至15歲。她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她一家六口依靠每月約一萬元的綜援生活,她亦不時做兼職售貨員。

求情

5.辯方大律師求情陳詞指被告家中的五位孩子都由被告照顧,被告被定罪會對她的孩子帶來衝擊。另外,辯方大律師指在審訊期間,被告坦白承認在有關時間進入該店舖的是被告自己,這樣令控方在舉證時帶來一定程度的方便。

判刑案例

6.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一般的量刑起點為2年半監禁。

7.被告用自己在該店舖任職期間私自偷配的鎖匙開啓該店舖的閘門,令本案存有違反誠信的成分,使本案案情比一般入屋犯法罪更為嚴重。事實上,被告在該店舖任職期間偷配鎖匙,顯示她是有計劃和有預謀的;因此,本席認為須採用較一般2年半監禁為高的量刑起點。但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到該店舖沒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損毀及只損失了1,000元;這一方面,在本席考慮判刑時,是對被告有利的因素。

判刑

8.細心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包括本案涉及違反誠信的成分,但該店舖沒有任何形式的損毀及只損失了1,000元)和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就每項控罪,本席採納2年9個月監禁作爲量刑起點。

9.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給予被告減刑:

(i) 被告干犯本案兩項控罪時已育有5名孩子,她必定深知干犯本案及被定罪後對她5名孩子所帶來的後果;及

(ii) 本席不認為在審訊時,被告沒有爭議在有關時間進入該舖的是被告自己,會令控方舉證時帶來一定程度的方便;畢竟,控方主要依靠的證據是被告的兩份會面紀錄。

10.基於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中的6個月監禁和第二項控罪的2年9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3年3個月。

  ( 鄭紀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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