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碧慧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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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8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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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背景 1.兩被告人屬姊弟。他們承認事實上,在當日,即去年年底的一個星期一下午四時多,被告一(姐姐)在一輕鐵車廂內,伸手進入人家的袋口,並拿出一iPhone手提電話,之後逃離現場。惟事件驚動物主,物主與家人追捕姐姐,奈何期間遭被告二(弟弟)擋駕。 2.事件驚動途人,途人成功截停被告一,最後在被告一身旁的花槽,撿獲iPhone手提電話。 3.另一邊廂,被告二向警方承認,當時他故意協助姐姐逃離現場。 求情 4.被告一現年38歲,是一寡婦,無業,靠綜援維生;被告二34歲,離婚,但孩子的撫養權交給太太。他亦是無業,靠綜援維生。 前科 5.被告一共有35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3項乃盜竊或企圖盜竊,而該23項中,7項屬「扒竊」紀錄;被告二則有13項前科,7項屬盜竊或試圖盜竊,但沒有「扒竊」紀錄,亦沒有「協助罪犯」紀錄。 考慮及判刑 6.法庭考慮了Ngo Van Huy案例([2005] 2 HKLRD 1)。因本案之「扒竊」事件與該案的極之相似,故法庭將採用該案的判刑原則。 7.首先,就「扒竊」罪,法庭採用15個月監禁作為基本的判刑起點。法庭並不採用12個月,原因是當時被告人曾逃離現場。 8.另外,法庭相信,現場環境人流較多。畢竟,當時是平日的下課時間,人流應眾多,交通應較繁忙。因此,法庭將判刑遞增3個月。 9.再者,被告人擁有多項類似定罪紀錄,法庭因此再加9個月監禁,加強阻嚇力。故此,15加3加9等於27。但認罪的折扣須予以被告人。扣除三分一折扣後,法庭今天判處被告一共18個月監禁。 10.至於被告二,明顯地,該控罪沒有任何判刑指引或案例,但根據法律條文及本法院的判刑上限,最高判監刑期為7年。因控罪不同,故其刑期不可,亦不應,與被告一的相提並論。 11.最後,法庭採用6個月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予以被告人三分一折扣後便變為4個月。但被告二的確有數月的監禁在身。故為「總刑期」起見,法庭判處4個月中只有3個月與現時所有刑期分期執行,即將3個月加上現時所有的刑期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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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