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316/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March 2012.
1. 被告否認本案本案的二十八項控罪,這二十八項控罪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有控罪一、三、五、七、九、十、十二、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及二十六,共十五項,都為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第二類有控罪二、四、六、八、十一、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二及二十四,共十一項,都是欺詐罪;第三類有控罪二十七及二十八兩項,都是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