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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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兩項「襲擊警務人員」罪 [1] (簡稱襲警罪) 和另一項「在賭場以外非法賭博」罪 [2] (簡稱賭博罪) 被定罪。兩項襲警罪分別判監4 星期緩刑1 年,同期執行,另賭博罪判罰款 $1,500。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7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7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7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37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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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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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4月19日

判案日期:2012年5月16日

1.上訴人因兩項「襲擊警務人員」罪[1] (簡稱襲警罪) 和另一項「在賭場以外非法賭博」罪[2] (簡稱賭博罪) 被定罪。兩項襲警罪分別判監4 星期緩刑1 年,同期執行,另賭博罪判罰款 $1,500。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指去年10 月11 日,下午4 時許,幾名警員到屯門大興邨洋紫荊公園拘捕聚賭的人。期間,上訴人大吵大鬧,粗言穢語辱罵警員,警員 (第二控方證人) 上前制止,但被上訴人用雙手推開。一名警長 (第三控方證人) 見狀,從後用手搭住上訴人左膊,但上訴人轉身用右拳打警長的胸口。此時,其他警員上前把上訴人制服,按在地上。另一警員 (第四控方證人) 負責拘捕上訴人。警誡後上訴人答:「我嫌打得佢兩個少。」後來在警署,上訴人接受會面時承認在該公園與幾個街坊賭「13 張」。

3.審訊時,上訴人承認案發時在公園賭錢,他承認用粗口辱罵警員,後來,被兩名警員推倒,按在地上,他否認襲擊警員。

4.暫委裁判官詳細考慮證供後裁定幾位控方證人可靠,而上訴人在會面記錄承認在公園賭「13 張」[3],正吻合警員最初的觀察。再者,上訴人也在會面記錄[4]承認襲擊兩名警員。基於這些證據,暫委裁判官判上訴人3 項控罪成立。

上訴理由和討論

5.上訴人向本席重申沒有襲擊警員,反而是警員推跌他。就賭博罪,他指《賭博條例》太專制,不公平。

6.關於兩項襲警罪,暫委裁判官詳細考慮證供,而且親身觀察警員作供的表現,接受他們是可信證人,本席沒理由干預。何況,上訴人在現場警誡後的回答,充分顯示他曾襲擊兩名警員。本席同意暫委裁判官的結論,這兩項定罪沒有不妥。

7.同樣,上訴人在會面記錄承認在公園跟街坊賭「13 張」,輪流「打莊」,不過他堅持這只是消遣,而且是公平賭博,沒有問題[5]。這項控罪證據確鑿,定罪沒有不妥。

8.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兩項襲警罪和一項聚賭罪的定罪上訴。

判刑上訴

9.上訴人指襲警罪刑罰過重,也罰錯了,因為他沒有襲警。暫委裁判官指出兩名警員沒有受傷,加上只涉輕微暴力,而上訴人只是一時失控,所以判處緩刑。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是嚴重罪行,法庭必會嚴懲,以保障執法人員的安全,判即時監禁也不為過。由於本案情況特別,而且上訴人已65歲,本席同意暫委裁判官從寬處理的做法,現駁回這兩項襲警罪的判刑上訴。

10.至於賭博罪,上訴人認為刑罰太重。自1999 年起,上訴人有4 次同類記錄,最近於2005 年因賭博罪罰款 $1,200。本案定罪後,暫委裁判官適度提高罰款額,本席認為完全合理。上訴人重複再犯賭博罪,顯示以往刑罰不夠阻嚇力,若再罔顧後果重犯,重罰在所難免。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第1、2項控罪——違反《警隊條例》第 63條。

[2] 第4項控罪——違反《賭博條例》第13(2) 條。

[3] 證物P20,上訴文件冊28至32頁。

[4] 證物P19,上訴文件冊25至27頁。

[5] 上訴文件冊27頁,第4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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