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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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本的控罪書有五名被告,第五被告鍾偉聰在開審時承認第一項意圖傷人罪(案件編號686B/2014),而第二被告則只承認第二項的襲警罪。就第一項控罪,第一至第四被告(案件編號686A/2014)經審訊後被判無罪。以下是第二被告和第五被告就他們所承認的控罪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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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86A & 686B/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86A及686B號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原本的控罪書有五名被告,第五被告鍾偉聰在開審時承認第一項意圖傷人罪(案件編號686B/2014),而第二被告則只承認第二項的襲警罪。就第一項控罪,第一至第四被告(案件編號686A/2014)經審訊後被判無罪。以下是第二被告和第五被告就他們所承認的控罪的案情。 第一項意圖傷人罪(只適用於第五被告) 2.控方第一證人利女士是東方報業集團的前任副總裁。2013年7月利女士被解僱,而在同年8月,她被招聘為董事,負責創辦一份叫《香港晨報》的報紙。《晨報》於2013年11月正式註冊,而打算在2014年7月付刊。 3.控方第一證人在尖沙咀科學館道康宏廣場5樓的寫字樓辦工。2014年3月19日,控方第一證人和數名同事外出午膳。控方第一證人從康宏廣場步行約一百米,到達加連威老道香港科學館時,突然有四名男子衝向控方第一證人。有人用鐵通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下肢,控方第一證人因而俯彎身體,而兇徒繼續用鐵通毆打控方第一證人十至二十秒,接著兇徒逃離現場。控方第一證人的另一名朋友亦有受傷。 4.兇徒全部身穿深色衣服,頭戴鴨舌帽,亦戴有手套和口罩,所持的鐵通約數呎長。大約在同一時間,另一名姓葉的控方證人看見三名戴鴨舌帽和口罩的男子手持鐵通,在科學館道近加連威老道登上一部車牌是RX2653的豐田私家車。姓葉的控方證人尾隨那私家車,但私家車因為衝紅燈而直奔公主道方向。 5.同日下午1時45分,姓陳的食環署職員看見前述豐田私家車停在獅子山郊野公園路旁。當時車上有四名男子,他們身穿黑色衣服,當中兩人手戴白色勞工手套,把三支鐵通棄掉在附近的溝渠。期後那豐田私家車停泊在那處。 6.翌日(3月20日)早上八時許,警方接報到獅子山郊野公園找到豐田私家車,並且在附近找到八隻勞工手套、三支鐵通和兩個口罩。其中一隻手套上的血跡吻合第五被告的DNA。 7.電話通訊紀錄顯示被告他們在案發時互有通訊,警員在2014年4月29日拘捕第五被告。在警誡下,第五被告說「我幫阿May出頭咪打佢囉」。在稍後的錄影會面,第五被告說他的女性朋友阿May叫他打控方第一證人,以報復後者和阿May的丈夫有婚外情。第五被告並不知道控方第一證人的姓名。阿May是以WhatsApp程式,把控方第一證人的照片傳送至第五被告的電話。第五被告已經刪除那張照片,亦刪除了和阿May的通話紀錄。第五被告在旺角乘搭阿May安排的車,車上另有數名戴有口罩的男子。第五被告說他並不認識這一班人。車上男子提供鴨咀帽、口罩和鐵通。第五被告在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後,便和其他兇徒用鐵通襲擊女受害人。第五被告襲擊女受害人腳部兩次,其他人都有襲擊女受害人,令她跌到地上。期後,他們到獅子山郊野公園棄掉那些帽子、口罩、手套和鐵通。第五被告在照片冊上指認出他曾經使用的鐵通和手套。 8.控方第一證人被送院治理,同日出院。控方第一證人在3月21日再接受檢驗,發現面上有兩處正在癒合的傷口,右額、眼眉尚有傷口,傷口面積約為0.6乘0.4厘米,鼻尖有些微傷口,兩處下肢及左臀的不同部位有瘀傷。 第二項襲警控罪(只涉及第二被告) 9.2014年4月10日下午,偵緝警員34249在葵涌城門路截查第二被告。警員表露身分,但第二被告嘗試逃走。第二被告揮拳打向警員右胸後,企圖逃跑,但被警員制止。第二被告把頭撞向停泊在附近的輕型貨車的車窗。最後,數名警員把第二被告制服。 10.警員在驗傷後,證實左前臂有多處抓傷痕跡,並有擦傷及發紅,右下胸壁有觸痛,警員在同日出院。 求情理由 第二被告 11.第二被告現年29歲,未婚,工作是中港司機,月入約$12,000元。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第二被告就襲警罪坦白認罪。辯方指出,本案案情並不是特別嚴重,而第二被告本身亦有受傷。辯方呈上三宗裁判法院上訴的案例,分別為特區訴Ogawa S HCMA 174/1999、特區訴吳春鴻HCMA 915/2004及特區訴陳天放HCMA 177/2012。視乎案情而言,這三宗上訴案的上訴人分別被判罰80小時社會服務令至兩個月監禁。 第五被告 12.第五被告現年23歲,任職廚師,月入約$10,000元。辯方說,第五被告的犯案原因有其說法。第五被告亦呈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第五被告很早已經承認控罪。辯方亦關注女受害人的傷勢是否達到嚴重程度。 13.意圖傷人罪並沒有判刑指引,辯方呈上特區訴黃祿壽[2013] 2 HKLRD 201,指出上訴庭認為這一類案件3年至12年的判監並不是控罪的判刑指引。適當的判刑視乎每宗案件的特定案情,亦視乎有沒有加重刑責的需要,例如犯案的預謀程度,使用武器的類別以及受害人的傷勢等等。辯方說,女受害人的傷勢沒有永久創傷,傷口很快便癒合。第五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能夠判刑。 判刑 14.控方是以《警隊條例》(香港法例232章),而不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指控第二被告干犯襲警罪。後者最高刑罰是兩年,前者則是6個月。本席同意第二被告襲警的程度並不是最嚴重的一種,而本席亦不能猜測被告襲警的動機。可幸的是受傷警員只有輕微的損傷,在治理後亦可以同日出院。但上訴庭屢次明言,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是嚴重的罪行,法庭是會嚴懲以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警員所身受的傷勢是其中一項,並不是唯一重要的考慮因素。第二被告明知警員的身分而反抗,亦把頭撞向一輛汽車的車窗,意圖製造一些自我傷害的效果,以求可能達到其他的用途或目的,但本席不會猜測第二被告自傷或自殘的意圖。 15.在特區訴張偉龍(譯音)HCMA 12/2007,該上訴人承認一項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的阻差控罪,在互相糾纏間,警員身受輕傷。上訴庭以4個月為起點,因為其他因由而判上訴人入獄兩個月。另一方面,上訴庭在前述吳春鴻HCMA 915/2004一案,該65歲的上訴人因為襲警而導致警員左手中指骨裂,在審訊後被判入獄兩個月。就本案而言,警員左前臂有多處抓傷痕跡,亦有擦傷和發紅,右下胸有傷痛。第二被告是由數名警員制服下才就範。第二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6.第二被告現年30歲,有十項定罪。2009年10月在上訴後,因為管有毒品罪而被判入獄16個月。本席在考慮到案情和警員的傷害、傷勢,決定以60日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判監40日。 17.第五被告在開審時已經承認一項意圖傷人罪,即是控罪書的第一項控罪。第五被告現年22歲,中三程度,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2010年2月因為販毒罪而被判入獄兩年八個月。 18.就本案而言,可幸是女受害人並沒有受到永久創傷,而右額、鼻尖、下肢和左臀的傷勢並不是最嚴重的一種。但明顯地,第五被告和其他犯案人士是有預謀地夥同犯案。他們戴有鴨舌帽、口罩和手套來掩飾各自的身分面目,亦手持鐵通傷害女受害人。雖然女受害人在案發前和案發時在新聞從業擔當管理層,但本席認為控方並沒有證據證明女受害人的身分是犯案者的動機。雖然第五被告聲稱他是受人所託,因為他人的感情瓜葛或糾紛而施襲。但本席認為,這畢竟是第五被告自圓其說的解說。本席認為真正犯案的目的和因由可能有如石沉大海,真相不能大白,但本席只能以第五被告承認的控方案情作為判刑的基礎。 19.第五被告有兩項定罪,但本席不會因此而加重他的刑罰。第五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除了家人,他心中最重視的定必是朋友,以他急性的性格,在損友的教唆下,為他聲稱被人欺凌的朋友出頭,但現在恍然大悟,無辜地被人利用犯法,並且下決心改過,不會盲目地幫助別人,但第五被告說他會承擔今次犯案的後果。 20.意圖傷人的控罪判罰很視乎案情和受害人的傷勢。誠如前述,可幸是本案的女受害人並沒有永久創傷。雖然第五被告是夥同三人施襲,事件亦有一定程度的部署和準備。兇徒明顯地隱蔽自己的面目,戴有帽子和手套、口罩,亦用偷來的私家車逃離現場。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兇徒明顯地並不是意圖置女受害人於死地或身體有永久的傷殘,否則後果是可想而知。 21.在考慮到各項的求情因素以及受害人的傷勢,本席以21個月為起點,因為第五被告的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而減至14個月。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到第五被告是自我招認和坦白認罪下承擔刑責,因此酌情再減刑兩個月,判第五被告入獄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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