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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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1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13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2年5月9日下午12時19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經審訊之後被告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2.有關案情已經在剛才庭上宣判的裁決理由詳述。簡單而言,在2012年1月9日晚上,一隊警員在取得法庭搜查令之後,在被告住所門外埋伏。被告人從屋內出來之後被警察截停,她當時手持共十一包膠袋共含73.98克氯胺酮的152.66克粉末。警察搜查被告住的房間,再找到一個電子磅及一些與被告手持用來盛載毒品的膠袋一模一樣的膠袋。這些毒品的市值是港幣16,945元。 被告背景及求情 3.被告現年44歲,獨居及無業,丈夫七年前已過身,被告有一子25歲。被告有六次刑事罪行紀錄,全部與毒品有關,其中三次更是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要求法庭盡量輕判。 4.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名,本案所涉及的更是頗為大量的氯胺酮,上訴庭在律政司訴許守城案訂下了判刑指引,販運50克至300克的氯胺酮須判監6至9年。本案氯胺酮數量是73.98克,本席認為適當判刑起點是六年三個月監禁。 5.被告是慣犯,由1987年至2009年不斷犯涉及毒品罪行,2006年至2009年三次犯販運危險藥物罪,屢罰屢犯,以往判刑明顯不能阻止她再犯。本席引用Chan Pui Chi[1999] 2 HKLRD 830案原則,為公眾利益,提高判刑起點以阻嚇被告再犯,本席把判刑起點提高至7年監禁。 6.被告是經過審訊之後被定罪,對所犯事情毫無悔意,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減刑因素,被告判監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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