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明

Case No.DCCC 282/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8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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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志明
(CHAN Chi 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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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5月9日上午10時43分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陳詩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胡律師行律師陳蘇完女士,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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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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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姓陳的控方第一證人是大嶼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倉務員。2012年2月20日,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公司,在長洲西堤道一個處所,發現當中儲物室內掛鎖鬆脫,而大門可以不用開鎖而打開。控方第一證人不以為意,但兩日後,控方第一證人發現儲物室內的一把電鑽和一把電錘不翼而飛。

3.在翻看涉案公司處所的閉路電視錄像,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在2012年2月18日晚上7時49分左右進入涉案地方,而在同日晚上8時24分左右攜帶一個袋離開。

4.2012年2月27日下午五時許,警員在長洲截查被告。在查問下,被告承認他在2月18日晚上八時許弄開儲物房的掛鎖,在儲物室內偷取了電鑽和電錘。在警誡下,被告進一步承認他需要錢,希望給予一次機會。被告招認那些失物仍然在家中。警員在被告家中找到這些失物,和被告犯案時的衣服。控方第一證人確認上述失物。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重申他的招認。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41歲,中三程度,已離婚,現在是單身。被告依靠綜援生活,每月有大概$1,500元至$1,900元資助。辯方律師指稱,被告只是一念之差才犯案,被告並不是專業爆竊者,本案亦沒有精心策劃。被告單獨行事,亦坦白認罪。被告呈上他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6.被告總共有十二項刑事定罪紀錄,而最後兩次都涉及相同的爆竊罪行,被告因而在2007年1月和2010年2月分別被判入獄12個月和22個月。被告在2011年2月25日出獄,差不多一年後,因干犯本案而被捕。生活逼人、經濟不景,並不是干犯任何刑事罪案的求情理由。被告已經有兩次相同前科,法庭在被告的第一次爆竊定罪時,已經給予被告機會,輕判被告。

7.一般的非住宅式的爆竊罪判刑起點是兩年半,被告明智地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但除此之外,被告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求情理由。可幸的是失物已經找回,而事主並沒有任何損失。本席亦接受被告是單獨行動,而且是乘機犯案,並沒有預謀。因此本席不會以較高的刑期作為量刑起點,仍然是以兩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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