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溢軒

Case No.DCCC 244/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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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溢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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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2年5月14日上午10時4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LUI Ming Chun, Pierr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UNG Wai Keung Bernar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文禮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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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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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控方案情指出,2011年12月16日晚上7時35分,警員在香港灣仔麥理浩牙科中心地下後門外的愛群道,把被告截停。被告被截停時,從外套口袋拿出一個內有危險藥物的膠袋(證物1),掉在右腳旁,然後用右腳踏著。

3.被拘捕及警誡下,被告聲稱毒品是自用。其後,被告在灣仔警署被搜身,警員在被告的內褲搜獲一個載有危險藥物的膠袋(證物2)及十一個可再封膠袋。警誡下,被告人聲稱,毒品及膠袋是供自己服用和使用。

4.證物1載有內含3.92克氯胺酮的8.23克粉末,證物2載有內含6.75克氯胺酮的13.69克粉末。證物1及證物2的總市值估計為港幣2,915.64元。

5.被告現年22歲,與公公、婆婆同住,受教育至中四。他有五次刑事紀錄,三次涉及管有危險藥物,一次在2009年5月是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是2011年11月才完成上次藏毒的判刑。

6.求情時,代表被告的大律師說,被告是因毒癮及財政困難而帶毒,報酬不多。

7.販運危險藥物是危險罪行。上訴庭在律政司許守城案([2008] 3 HKC 323)已定下販運氯胺酮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是4至6年。本案涉及的氯胺酮,數量是10.67克,所以本席以4年監禁為判刑起點。

8.本席考慮過應否依照陳沛枝原則加刑。被告有四次涉及危險藥物的犯罪紀錄,2011年11月放監一個月之後犯此案。另一方面,他畢竟只是有一次危險藥物的販運紀錄,而且是2009年,當時他只有19歲,而且今次被告是坦白認罪,所以最終本席決定,不將判刑起點提高。

9.被告可以因認罪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所以被告被判監32個月(即是兩年八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