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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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周健生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案中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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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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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周健生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案中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罪名成立。 2.本案案發於2004年4月26日至2004年6月15日期間,本案是源於一以腐蝕性液體嚴重傷人案,於2004年1月16日下午,於大埔區發生一宗淋腐蝕性液企圖嚴重傷害他人案件。案中傷者遭人以腐蝕性液體嚴重傷害,而本案之控方證人陳某便是該以腐蝕性液體嚴重傷人案的行兇者。陳某是受他的三合會「大佬」林明榮Monkey指使與另一人向傷者行兇。陳某於行兇後不久便被警方拘捕。 3.陳某向警方透露是林明榮Monkey指使他行兇,其後陳某被帶到法庭,並被還押於荔枝角收押所。而本案被告人於陳某被收押於荔枝角收押所期間,於兩次探訪陳某時向陳某提出可給予陳某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的報酬,而條件是陳謀不可指證林明榮Monkey,而案中的背景是被告人與陳某跟林明榮Money同屬一三合會社團。最終陳某於庭上指證林明榮Monkey,被告的行為並未成功妨礙司法公正。 4.被告過往共有五項與本案控罪不類同的定罪紀錄。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於國內出生,於86年來港定居。辯方指出,案發於2004年,但被告人於2012年才接受審訊,背後的原因是被告當年獲警方及廉署擔保,而有關擔保條件亦並無限制被告人離港,而被告人於05年離港返回內地,但於同年12月被內地執法機構拘押,最終因一毒品案而被判監。辯方呈遞了被告人的釋放證明書,證明被告人於內地被執法機關拘禁。 5.辯方指,被告人於案發後至04年11月當中仍有探過控方證人陳某,而其後的探望被告亦再無作出任何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辯方指,因被告被內地執法機關拘留,因此縱使被告人的父親於2011年去世時,被告仍不能陪伴父親身旁。於自內地獲釋,返回香港後,被告只能從事散工的工作。辯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自被拘捕後,於其後探訪陳某時已再沒有作出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6.就著本案背後的以腐蝕性液體嚴重傷人案,辯方指出,被告並沒有參與該兇案,他亦不贊成對該案的傷者行兇。辯方指出,最後被告人案中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並未成功,陳某亦於法庭指證林明榮Monkey,而被告於內地被囚多年,他與過往的不良朋輩亦已失去聯絡,被告現已努力重過正常的生活。辯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於本案所扮演的角色,而本案亦並非是同類案件之至嚴重者,最終被告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並未成功。被告現亦沒有再與不良份子往來。案發時,被告是一年約24歲的年輕人,而被告現年已32歲。 7.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的背景、有關的案情及辯方的輕判請求。正如辯方大律師指出,就著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此罪行,上訴法院並沒有作出量刑的指引。但於眾多案例,法庭均指出,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是一嚴重罪行,便如上訴庭副庭長康士法官於楊受成一案中指出:
8.明顯,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上訴法庭不可能就著此類罪行訂下判刑指引。而於HKSAR v YUNG Wai Siu([2001] 1 HKLRD 277)一案,法庭指出
9.於量刑時,法庭認為法庭需顧及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背後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及該案件的嚴重性,而本案有關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背後是涉及一宗嚴重的以腐蝕性液體嚴重傷人案。 10.本案控方證人陳某是該案的行兇者,他於認罪下被法庭判以十年監禁,其後因他替控方指證背後指使他的林明榮Monkey至獲減刑至8年監禁。而指使陳某行兇的林明榮Monkey經審訊後被法庭判以18年監禁。因此,法庭於考慮本案被告人所干犯之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的量刑基準時,法庭應須顧及背後以腐蝕性液體嚴重傷人案之嚴重性。 11.若法庭就著本案作出過輕之量刑,那便會鼓勵干犯以腐蝕性液體嚴重傷人案的犯案者以不法手段影響司法公正以圖脫罪或逃避刑責。法庭考慮了被告人於案中的犯案手法,法庭亦考慮到被告人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最終並未成功。就著本案本案情及被告於案中所扮演的角色,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5年監禁。法庭已顧及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於2004年時最高的刑罰仍是7年監禁。 12.被告於本案否認控罪,他是於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成,被告亦非初犯。就著辯方所指,被告人現已努力重過新生,但法庭認為被告必須就著他過往所干犯的刑事罪行接受懲罰。被告於2005年離港返回內地而被內地執法機關判囚,所涉及的是一毒品案件,與本案的性質毫不相同,亦並無關連,法庭不會因被告人於內地被執法機關判囚而對於本庭所作出的量刑基準作出任何裁減。而事實上,本案不存任何輕判理由,就著本案控罪,法庭按前述原因判處被告人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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