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岸坤及另二人 對 許盛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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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與訟雙方就此點分別在2012年5月7日(第一原告人)及2012 年5月11日(辯方)呈交了陳詞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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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9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1年第89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最後書面陳詞日期:2012年5月11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2012年6月1日 訟費判決書 1.本席在2012年4月27日頒布 “判決書” 決定:
本席亦在該 “判決書” 指示與訟雙方,就辯方應否聘請多於一名大律師出席上訴聆訊,呈交各自的陳詞大綱。 2.與訟雙方就此點分別在2012年5月7日(第一原告人)及2012 年5月11日(辯方)呈交了陳詞大綱。 3.本席在審閱過陳詞大綱後同意辯方指,第一原告人在本訴訟中追討的損害賠償數額巨大(達二至三千萬元),而第一原告人在狀書中亦曾作出極其嚴重的指控(串謀訛騙)。 4.但另方面,上訴所涉的重要爭議點,源於香港法例第 347 章《時效條例》中的相關條款。該爭議點所涉的事實亦相對簡單,因此,並不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 5.基於以上各點,本席判定辯方單由資深大律師代表出席上訴聆訊,已足以保障辯方的法律權益。 6.因此,本席拒絕發出准予多於一名大律師出席聆訊的核證。
第一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二被告人:由劉林陳律師行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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