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岸坤及另二人 對 許盛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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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與訟雙方就此點分別在2012年5月7日(第一原告人)及2012 年5月11日(辯方)呈交了陳詞大綱。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A 893/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89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1年第8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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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人 STEPHEN NG NGON KWAN  
  (吳岸坤)  
第二原告人 WENTY CHAN OI CHING  
  (陳愛清)  
第三原告人 MACASIA INVESTMENTS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KEVIN HSU SHANG  
  (許盛)  
第二被告人 HSU YU HWA  
  (許玉華)  
第三被告人 ROCORD INVESTMENT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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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最後書面陳詞日期:2012年5月11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2012年6月1日

訟費

1.本席在2012年4月27日頒布 “判決書” 決定:

(a) 駁回第一原告人提出的上訴;

(b) 命令第一原告人支付上訴所涉的訟費。

本席亦在該 “判決書” 指示與訟雙方,就辯方應否聘請多於一名大律師出席上訴聆訊,呈交各自的陳詞大綱。

2.與訟雙方就此點分別在2012年5月7日(第一原告人)及2012 年5月11日(辯方)呈交了陳詞大綱。

3.本席在審閱過陳詞大綱後同意辯方指,第一原告人在本訴訟中追討的損害賠償數額巨大(達二至三千萬元),而第一原告人在狀書中亦曾作出極其嚴重的指控(串謀訛騙)。

4.但另方面,上訴所涉的重要爭議點,源於香港法例第 347 章《時效條例》中的相關條款。該爭議點所涉的事實亦相對簡單,因此,並不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

5.基於以上各點,本席判定辯方單由資深大律師代表出席上訴聆訊,已足以保障辯方的法律權益。

6.因此,本席拒絕發出准予多於一名大律師出席聆訊的核證。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二被告人:由劉林陳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