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全美玲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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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D2)否認3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她與第一被告(D1)及第三被告(D3)串謀詐騙英國保誠保險有限公司(“保誠”)。第二及三項控罪指她與D1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方言明第二項控罪相關她的上海商業銀行賬戶(“上商賬戶”),第三項控罪相關她的中國銀行儲蓄及往來賬戶(“中銀賬戶”)。該3項控罪均發生於2007年4月13日至2009年10月22日這兩年半期間。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495/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9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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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全美玲 (第一被告)
  鄭美英 (第二被告)
  張麗琪 (第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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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2年4月24日上午9時31分
出席人士: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先生帶领律政司檢控官劉德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舶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Lo, Wong & Tsui轉聘,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2] 及 [3] 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财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reasonably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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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二被告的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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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二被告(D2)否認3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她與第一被告(D1)及第三被告(D3)串謀詐騙英國保誠保險有限公司(“保誠”)。第二及三項控罪指她與D1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方言明第二項控罪相關她的上海商業銀行賬戶(“上商賬戶”),第三項控罪相關她的中國銀行儲蓄及往來賬戶(“中銀賬戶”)。該3項控罪均發生於2007年4月13日至2009年10月22日這兩年半期間。

案情簡述

2.D1受僱於保誠為保險代理人,D2是D1好友。共5名保誠客人的保險或基金單(除特別指明外,統稱“保單”)被D1及串謀人士更改,將持有人轉至D2,將保單地址轉到D1或D3地址,亦轉掉電話號碼,然後向保誠申請從保單貸款或退保,保誠開出以D2(“”)為受款人的支票,D1亦有私下更改客人的支票。同意D1將該些支票存入上商或中銀賬戶,亦同意將錢轉回D1。

辯方立場

3.否認第一項控罪,不知道D1詐騙保誠。

4.第二控罪相關她上商賬戶,D1暗裡將D1上商賬戶及上商賬戶掛鈎,D1可利用一個上網密碼隨時調動款項進出上商賬戶;D1扣起上商月結單,使不知D1暗裡利用上商賬戶洗黑錢。

5.第三控罪相關中銀賬戶, D1佯稱存入賬戶的各筆款項均是合法及應得的還款。

控方案情

6.控方證供以《承認事實I》至《承認事實IV》[1]呈堂,沒有證人。

第一項控罪:串謀詐騙保誠

7.案發期間D1干擾5名保誠客人的保單,或私下更改客人開出的支票,導致保誠及客人蒙受損失,D1將得來的支票或現金存入D2上商及中銀賬戶,然後有人從D2上商或中銀賬戶將錢轉回D1[2]

8.筆跡專家指被用來詐騙保誠的文件上的D2簽名,其線條質素、運筆力度及筆劃比例與的真實簽名均有不同之處,這些文件上的簽名可能並非來自[3]

第二項控罪上商賬戶洗黑錢

9.  她於2007年4月13日在上商開立一個支票賬戶[4],兼具炒股票功能,上商職員給電話密碼,可用電話操作該賬戶。8月28日,上商職員給網上密碼,可在網上操作該賬戶。筆跡專家認為該兩張申請表中的簽名可能屬於[5]。10月15日,有人申請並獲發網上掛鈎密碼,使該賬戶與D1上商賬戶[6]掛鈎,D1可在網上調動款額進出該賬戶。

10.5名保誠客人的錢被D1存入該賬戶,共$1,158,305.89[7],然後轉回D1。2009年10月6日,她結束該賬戶,結束前結餘是$0[8]

第三項控罪:以中銀賬戶洗黑錢

11.4名保誠客人的錢,共$944,622.84被D1存入D2中銀賬戶,情況如下[9]

(1) 黃錦亨的$300,000及$200,000;

(2) 鄭偉光及劉永義的$113,622.84;

(3) 文莉的$31,000;

(4) 文莉的$209,000及$91,000。

12.2009年9月26日結束中銀支票賬戶,結束前結餘是$324.50[10]。同日,結束中銀儲蓄賬戶,結束前結餘是$8,086.54[11]

事件曝光過程

13.2009年7月6日,受損客人黃錦亨向保誠投訴。7月29日,保誠報警。8月3日至9月17日,黃錦亨及其他4名受損客人相繼報警[12]。2010年7月30日,警方警誡及會見。2011年1月28日,被警方拘捕。

D2證供

背景資料

14.  她選擇作供,不傳證人。不爭議兩份《會面紀錄》[13]的自願性。

15.  她現年46歲,中五程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曾任地產公司文員,獨資經營洗衣店兩年後,於1997年與男友曹漢基合作經營柴灣明報工業中心的嘉業食堂(“嘉業”),直至2010年7月生意不景結業,各佔一半股權。

16.D1初時在鄰近中南銀行當出納員,經常光顧嘉業,曹漢基介紹D1給,D1與她成為好友,D1有時到嘉業幫手。D1於2002年起受僱為保誠的保險代理人,透過D1在保誠買保險及基金。2006年,曹漢基花了半年到台灣發展,獨自管理嘉業頗感吃力,便將銀行入票及水電煤繳費等庶務交托D1處理。D1經常手頭拮据,多次不問因由借錢給D1。

第一項控罪:串謀詐騙保誠

17.  她一直相信D1,從不知道D1詐騙保誠及客人。

第二項控罪:用上商賬戶洗黑錢

18.2007年4月13日,開戶時連隨將一個電話理財密碼交給D1,讓D1調動該賬戶內的錢替炒股,該功能並不容許D1轉走該賬戶內的錢。同年8月28日,申請並獲發一個網上理財密碼,連隨將之交給D1,該功能亦不容許D1轉走該賬戶內的錢。

19.同年10月15日,有人(應是D1)申請並獲發網上掛鈎密碼,讓該賬戶與D1上商賬戶掛鈎,D1可私下調動款額進出該賬戶。D1有嘉業信箱鎖匙,藉此扣起該賬戶月結單,使不能查閱該賬戶狀況。

20.2009年1月,重新安裝信箱鎖後,收到威京──京華山一證劵 (“威京”)來信向追收炒股欠數,知道D1在該公司炒股,於是通知D1要搞掂此事,沒有直接聯絡威京。同年3月後,威京沒有再來信給

21.  她到最後才知,D1利用這掛鈎功能暗裡將詐騙保誠而得的多筆錢存入該賬戶,然後轉回D1。

第三項控罪:用中銀賬戶洗黑錢

22.共有屬於4名保誠客人的款項被D1存入中銀賬戶,D1以不同藉口騙,使相信來源合法及是應得,情況如下[14]

(1) 黃錦亨24.11.2008的$300,000及7.4.2009的$200,000

23.D1騙說是永隆滙款出錯後的退款。事源2008年5月,與曹漢基二人合股在台灣澎湖買屋。2008年7月至9月期間,填寫了4張永隆滙款表格,連同4張支票,分別是(a)$419,000,(b)$419,000(該支票沒有劃線過戶或刪掉“持票人”),(c) $424,000[15](該支票沒有劃線過戶或刪掉“持票人”)及(d)$377,712.50。托D1將這4筆錢,共$1,639,712.50存入D2永隆賬戶作滙款。

24.台灣賣方只收到約$1,139,000滙款,D1說有$500,000未到是因永隆滙錯了給另一收款人,永隆等該人退款後自會還錢給。D1著不要過急追問,否則永隆職員會被解僱。相信D1,因此沒直接與永隆接洽,只是著D1跟進,自己則周圍籌錢。2008年11月24日左右,D1告訴,謂永隆發了一張$300,000支票給,D1將之存入中銀賬戶[16]。2009年4月9日左右,D1告訴,謂永隆簽發了一張$200,000支票給,D1亦已將之存入中銀賬戶[17]

25.  到最後才知,該兩張沒有劃線過戶或刪掉“持票人”的支票(b) $419,000及(c) $424,000[18]是被D1存入D1上商賬戶,另一張支票(d)$377,712.50則被D1存入上商賬戶。該3筆錢絕大部分用作炒股。

(2) 鄭偉光及劉永義28.11.2008的$113,622.84

26.D1騙說是還錢給。事源D1早前問借了$50,000及其他錢(已記不起詳情),D1說自己贖回基金後得到該張$113,622.84保誠支票,直接將支票存入中銀賬戶來還錢給。由於D1沒欠那麼多錢,開了一張$30,000支票給D1退回餘額。到最後才知,該$113,622.84支票是保誠被D1詐騙後所開出的。

(3) 文莉25.5.2009的$31,000

27.D1騙說是還錢給。事源D1於2007年7月問借了$500,000,2008年5月問借了$200,000。D1於2009年5月25日將$31,000存入中銀賬戶,謂用來還兩期(每月/期$15,000)的欠款,已忘記$1,000餘額所為何事。到最後才知,該$31,000是保誠被D1詐騙後而來的。

(4) 文莉6-7.7.2009的$209,000及6.7.2009的$91,000

28.D1騙說是還錢給。事源於2009年5月打算以名下保誠基金作為抵押貸款,D1替交申請表,謂要一個月時間辦手續。到了6月還未收到錢,懷疑D1偷錢,於是直接聯絡D1上司Connie Chan。D1知道與Connie Chan面見,便向承認拿了用來買基金的錢,並承諾會還錢給

29.2009年6月30日,D1稱剛將自己灣仔住所賣了給一位曾家雄醫生,先收$300,000,並傳真臨時合約給看。D1於7月3日將$300,000支票存入中銀賬戶,7月6日中銀通知該支票無法兌現,D1解釋謂“撞票”。D1於7月6日至7月7日期間,將6筆現金共$209,000[19]及4筆現金共$91,000[20],共$300,000存入中銀賬戶。到最後才知,該些錢是D1從詐騙保誠得來的。

她的跟進

30.2009年5月,打算以保誠基金作抵押貸款,D1替交申請表,謂保誠要1個月時間辦理。到了6月,尚未收到貸款,懷疑D1偷了的錢,便與D1的上司Connie Chan接洽。7月下旬,保誠總行的馬先生向出示30張出現問題的保單,認出一些保單看似有她的簽名,但從沒簽過該些保單。9月18日,保誠影印給30份她名下出現問題的保單連問卷。9月20日,報警求助。

31.警方從D1的家中檢獲一張對數紙[21],D1在此編印了自己與之間在2007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間的債務及償還情況,大部分內容準確。D2在庭上作供時亦將一本D1手寫的對數簿[22]呈堂。指D1在手寫對數簿記錄了D1與之間在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期間的債務及償還情況。

本席的觀點

為何她要接洽保誠及報警?

32.保誠回信確認[23]被D1騙去了3張支票及款項,分別是$200,070[24]、$68,287[25]及$700,000[26],D1用來支付其他客人的保單。控方陳詞指這些支票與本案無關[27],辯方陳詞[28]若與D1串同犯案,應不會接洽保誠或報警。

33.根據在庭上的證供,在2009年6月初是要查核以名下基金申請抵押貸款的狀況,D1遲遲未有回覆,在庭上說用來買該些基金的錢有部分屬於曹漢基,擔心失去他的錢。本席了解曹漢基自從D1在永隆滙錢出錯一事已相當不滿D1。保誠的負責人馬先生於2009年7月下旬讓辨認30份問題保險及基金單,認出通通不是所簽署,但由始至終從沒有向保誠指控D1。2009年9月18日,保誠提供給30份問題保單連問卷。控方在庭上陳詞指,於2009年9月20日報警,因為覺得要向曹漢基交代。本席同意控方這項陳詞。

D2有否串謀詐騙保誠?

34.就算知道她銀行賬戶的存款來自保誠的支票或客人的錢,這也不代表必定知道是從詐騙而來,尤其是以第一項控罪所指明的更改地址電話、絕對轉讓、退保或貸款等手法。

D1是否蒙著D2,以D2上商賬戶洗黑錢?

35.本席認為為人腦筋靈活,錙銖必較,不可能讓D1暗裡以網上掛鈎服務操控上商賬戶。就算D1有嘉業信箱鎖匙及扣起上商月結單,可打電話或上網,甚至親身到上商查閱賬戶狀況或要求補發月結單,即時可知D1盜用上商賬戶。2009年1月,已重新安裝信箱鎖,其後不能再說D1扣起上商月結單。警方在D1的住所並沒檢獲任何上商月結單。本席不相信D1扣起上商月結單,也不相信不知上商賬戶狀況。

36.辯方陳詞[29]指, 2007年10月18日至11月5日期間,D1分5次轉走共$205,497到D1上商掛鈎賬戶。若知自己賬戶狀況,不會容許D1這樣轉走的錢。本席不同意這項陳詞,D1經常手頭緊絀,經常不問原由借錢給D1,承認2007年4月13日至6月20日期間借了5筆共$367,800[30]給D1、7月13日借了$160,000給D1、2008年5月借了2筆共$200,000給D1。當提到D1以$113,622.84保誠支票存入中銀賬戶作還$50,000欠債及其他債務時,一方面說不出其他債務是甚麼,另一方面卻開出$30,000支票作餘額退回給D1。與D1之間明顯有一些不可告人的錢銀轇輵。

37.再者,被威京來信追收炒股欠數時,著D1處理,D1充當其代理人,其後果然沒再收到威京來信,這反映在上商以外亦有炒股,D1並是其代理人。

38.本席認為不論是作為貸款及/或炒股本錢,她是同意D1轉走該些錢的。

39.本席認為總括來說,一直知道及監控上商賬戶狀況,同意D1將不明來歷的錢存進來,亦同意將錢轉回D1。

D1是否蒙著D2,以D2中銀賬戶洗黑錢?

(1) 黃錦亨24.11.2008的$300,000及7.4.2009的$200,000

40.急著滙款到台灣買屋,D1謂永隆滙錯了錢,卻不直接聯絡永隆,這不需太多時間,反而肯花時間周圍籌錢。永隆更拖延數月才還錢,並要分兩張相隔5個月的支票來還,更將支票交給沒書面授權的D1。本席認為這是編造出來的故事,藉此在時間上凑合D1其後詐騙得來而存入中銀賬戶的兩張共值$500,000(開票日期分別為2008年11月11日及2009年3月21日之$300,000及$200,000)的支票,使看來較有理由相信這兩張支票是永隆還款。

(2) 鄭偉光及劉永義28.11.2008的$113,622.84

41.D1欠$50,000,不可能還$113,622.84而要開支票對數。開的竟是$30,000支票,又無法解釋其餘的是甚麼錢。

(3) 文莉25.5.2009的$31,000

42.2007年從渣打中小企貸款中借了$500,000給D1,2008年5月從永隆抵押貸款中借了$200,000給D1,雙方協議利息共$75,000[31],D1每月還$15,000給。2008年3月,雙方協議D1替她直接每月[32]還錢給渣打及永隆。她亦確認[33]於2009年5月D1已還清該些欠款,更有$3,341餽贈給

43.稱D1在5月25日將這筆$31,000存入中銀賬戶時,說是用來還兩期(每月$15,000)的欠款,記不起$1,000餘額所為何事。本席認為這筆錢橫竪看來都不像甚麼還款,本席並不相信D1對說過這番話。

(4) 文莉6-7.7.2009的$209,000及6.7.2009的$91,000

44.D1向她承認拿去買基金的錢,於是賣出灣仔住所來還錢給,先收到$300,000支票可還給,後來說“撞票”未能將支票兌現。數日後D1以$1,000至$100,000不等的10筆現金存入中銀賬戶來付這$300,000。本席認為不可能相信該10筆不規則金額的現金是D1從賣樓所得,本席並不相信D1對說過這番話。

45.本席認為總括來說,一直知道及監控中銀賬戶狀況,同意D1將不明來歷的錢存進來,亦同意將錢轉回D1。

法律元素

46.就洗黑錢這犯罪行為而言,控方無須證明該些款項源自甚麼罪行,只須證明被告曾處理過該些款項[34]。就犯罪意念而言,若證供並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實際知悉,控方首先要證明存在足夠理由會令一個思想合理及具有常識的人相信該些款項源自可公訴罪行,其後要證明被告亦知道這些理由存在[35]

控方能夠證明的案情

47.  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本席不相信的證供。本席認為存在足夠理由會令一個思想合理及具有常識的人相信該些存入上商及中銀賬戶的款項源自可公訴罪行,而亦知道這些理由存在。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第二及三項控罪各元素,D2被裁定罪成。

48.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串謀詐騙保誠,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附表一》

相關第一項控罪

D1詐騙保誠事序[36]

日期 事項
2005.12. 2至2008.12.29

保單號碼:9546255,保誠客人名字: 劉永義

(1)有人冒劉的簽名,申請更改其保單聯絡地址(至D1地址)及電話,D1呈交該申請;然後

(2)有人冒劉的簽名,申請將其保單絕對轉讓給D2名下,D1呈交該申請;然後

(3)D1呈交申請退保。

2005.12. 2至2008.12.29

保單號碼:9547772,保誠客人名字: 鄭偉光

(1)有人冒鄭的簽名,申請更改其保單聯絡地址(至D1地址)及電話,D1呈交該申請;然後

(2)有人冒鄭的簽名,申請將其保單絕對轉讓給D2名下,D1呈交該申請;然後

(3)D1呈交申請退保。

2007.2. 3至2008.12.24

保單號碼:9653004,保誠客人名字: 黃錦亨

(1)有人冒黃的簽名,申請更改其保單聯絡地址(至D1地址)及電話,D1呈交該申請;然後

(2)有人冒黃的簽名,申請將其保單絕對轉讓給D2名下,D1呈交該申請;然後

(3)D1呈交申請退保。

2009.3.1至2009.3.11

保單號碼:9768426,9768427,保誠客人名字: 趙燕芳

(1)有人冒趙的簽名,申請更改其保單聯絡地址(至D1地址)及電話,D1呈交該申請;然後

(2)有人冒趙的簽名,申請將其保單絕對轉讓給D2名下,  D1呈交該申請;然後

(3)D1呈交申請以其保單作抵押貸款。

2009.5.22至2009.6.7

保單號碼:9796200,保誠客人名字: 文莉

(1)有人冒文的簽名,申請更改其保單聯絡地址(至D3地址)及電話,D1呈交該申請;然後

(2)有人冒文的簽名,申請將其保單絕對轉讓給D2名下,  D1呈交該申請;然後

(3)D1呈交申請以其保單作抵押貸款。

《附表二》

相關第二項控罪

保誠及客人支票被存入D2上商賬戶事序[37]

存入D2賬戶日期 事項
2008.12.17至2009.1.6 D1詐騙保誠,使保誠開出受款人為D2的$155,918.20支票給D1,D1將之存入D2上商賬戶,然後有人將之轉賬到D1的上商賬戶;受損客人是黃錦亨
2008.12.17至2009.1.9 D1詐騙保誠,使保誠開出受款人為D2的$155,065.56支票給D1,D1將之存入D2上商賬戶,然後有人將之轉賬到D1上商賬戶;受損客人是鄭偉光及劉永義
2009.3.5至2009.3.19 D1詐騙保誠,使保誠開出受款人為D2的$20,046.55支票,D1將之存入D2上商賬戶,然後有人從D2上商賬戶轉賬$20,046到D1上商賬戶;受損客人是趙燕芳
2009.3.13至2009.3.25 D1詐騙保誠,使保誠開出受款人為D2的$116,071支票,D1將之存入D2上商賬戶,然後有人從D2上商賬戶轉賬$63,561到D1上商賬戶;受損客人是趙燕芳
2009.4. 1至2009.4. 2 D1將客人黃錦亨兩張支票,$273,000及$227,000改以D2為受款人,將之存入D2上商賬戶,有人開支票從D2上商賬戶轉賬$499,550到D1上商賬戶
2009.5.23至2009.6.17 D1詐騙保誠,使保誠開出以受款人為D2的$211,204.58支票,D1存入D2上商賬戶,然後有人將之轉賬到D1上商賬戶;受損客人是文莉

合共$1,158,305.89被存入D2上商賬戶

《附表三》[38]

相關第三項控罪

存入D2中銀賬戶事序

日期 存入款項 來源 受損客人
24.11.2008 $300,000 D1開出支票存入 黃錦亨
28.11.2008 $113,622.84 有人將保誠支票存入 鄭偉光及劉永義
7.4.2009 $200,000 D2原先開出的支票被人更改受款人、銀碼及日期,然後D1存入 黃錦亨
25.5.2009 $31,000 D1中銀賬戶轉賬 文莉
6–7.7.2009 $209,000 D1將6筆現金集合存入 文莉
6.7.2009 $91,000 D1將4筆現金集合存入 文莉

合共$944,622.84[39]



[1] 證物P1、P2、P3及P7

[2] 詳情見《附表一》

[3] [G/1526 – 1527, 1522]

[4] 賬號352-82-03413-7

[5] [G/1597]

[6] 賬號352-14-11972-1

[7] 詳情見《附表二》

[8] [D1/2864]

[9] 詳情見《附表三》

[10] [D2/6830]

[11] [D2/6947]

[12] 《承認事實IV》證物P7

[13] [F1], [F2]

[14] 詳情見《附表三》

[15] [D1(a)70,75,78,79]

[16] 辯方陳詞《附表二》,日期為11.11.2008之$300,000支票,實際上是由D1自己簽發

[17] 辯方陳詞《附表二》,日期為21.3.2009之$200,000支票,實際上是由D1自己簽發

[18] [D2/7017]

[19] $100,000, $30,000, $30,000, $20,000, $20,000, $9,000

[20] $1,000, $30,000, $30,000, $30,000

[21] [C/6147 – 6148]

[22] [D1(a)/49 – 57]

[23] [D1(a)/8 – 9],日期為2012年2月13日

[24] [C/5911]中銀支票,票面日期為8.3.2005,稱指示D1替買基金

[25] [C/5973]中銀支票,票面日期為8.9.2005,指示D1替買基金

[26] [C/5815]中銀支票,票面日期為12.7.2007,指示D1替買基金

[27] 控方陳詞第145至148段

[28] 辯方陳詞第31段

[29] 辯方陳詞第18段

[30] 詳情見Ref-8

[31] 一筆為$500,000 ,另一筆為$200,000 ,利息合共$75,000,即$775,000

[32] 每1個月為1期

[33] 根據“對數紙”[C/6147 – 6148]

[34] HKSAR v Wong Ping Shui [2001] 1 HKLRD 346 (per Ribeira PJ)

[35] HKSAR v Shing Siu-ming [1999] 2 HKC 818 at 825H(per Mayo JA)

[36] 《承認事實I》證物P1第3至23段

[37] 《承認事實I》證物P1第24至43段

[38] 這附表取材自《承認事實I》[P1],《承認事實II》[P2]及辯方陳詞《附表2》

[39] 文莉保單被冒名絕對轉讓至D2名下,D1申請以其保單作抵押貸款獲$211,204.58;但D1自行加入額外款項$88,795.42,令存入D2中銀賬戶達$300,000。《再修訂的控罪書》所指總數為$855,827,辯方陳詞《附表2》及《承認事實II》[P2]所指總數則為$944,622.84,兩數之分別在於後者包括了D1上述該筆額外款額。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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