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訴 葉偉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0/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ne 2012.
1. 上訴人因未繳交附加費被票控 [1] ,暫委特委裁判官 (以下簡稱「裁判官」) 審訊後裁定他罪名成立,罰款 $1,500,另附加罰款 $500,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HCMA 8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96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4月25日 判案日期:2012年6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因未繳交附加費被票控[1],暫委特委裁判官 (以下簡稱「裁判官」) 審訊後裁定他罪名成立,罰款 $1,500,另附加罰款 $500,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指稱2009 年12 月11 日上午約9 時17 分,上訴人用一張長者八達通卡,經47 號出閘機離開羅湖站,被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港鐵」) 查票員[2]截查。上訴人初時出示一張成人八達通卡,驗票後發現這卡沒有當日的出閘紀錄。其後,上訴人再出示涉案的長者八達通卡,查驗後證實這卡曾在當日9 時17 分用來出閘。由於上訴人未滿65歲,不能使用長者八達通卡,所以依例須徵收附加費 $500。上訴人向港鐵職員解釋長者八達通卡屬他母親,因趕返內地接母親,所以用錯。港鐵職員最後發出徵收附加費通知書,讓上訴人14 日內繳交附加費。一名港鐵工程師[3]證實,在案發時段,47 號出閘機操作正常;他也檢查過35 號票務處理器[4],運作正常。 3.上訴人供稱當日陪母親回內地,他們在港鐵長沙灣站上車,他用一張 $4車票,母親用涉案長者八達通卡。到達羅湖站後,他母親用長者八達通卡出閘,他正準備乘港鐵離開的時候,發現調換了母親的長者八達通卡,於是出閘想追母親,但被控方第一證人截住。上訴人供稱出閘時,沒有用八達通卡或車票便可穿越出閘機。後來,一名男職員收了他 $200,查票員便把通知書撕掉,並還給他兩張八達通卡。 4.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清晰、態度肯定,是可信證人。若如上訴人所講,沒有使用車票或八達通卡出閘,控方第一證人根本不會發現上訴人有兩張八達通卡。裁判官接受控方第一證人所講。 5.上訴人指稱正準備乘回程車時發現對調了母親的長者八達通卡,裁判官認為不可能,因為據他所知,若在羅湖站不出閘,不可能乘回程車。其次,既然港鐵職員收了 $200附加費,不可能沒有收據,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講法不合理。裁判官曾將案件押後,讓上訴人傳召他母親作供,但續審時上訴人先聲稱母親入了醫院,之後又改稱母親已忘記事件。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可信,不接受他的證供。 6.上訴人堅持調換了母親的長者八達通卡,也堅稱交了附加費。 7.裁判官分析證供前特別提醒自己這是單對單的情況,必須小心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他也指出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證供較可信,而犯罪傾向較低。同時,他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 8.裁判官親自觀察控方第一證人作供的情況,經詳細分析後接受她可信,本席沒有理由懷疑他的判斷。 9.裁判官對羅湖站有認識,知道不先出閘不能乘回程車,這是他對本地情況的司法認知,本席認為裁判官可以運用這知識判案。 10.裁判官詳細分析上訴人的證供,上訴人宣稱曾付罰款但沒有要求收據,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講法不合理,本席認同。 11.根據判詞第14 段,上訴人指母親用長者八達通卡出閘,他則折返乘回程車,行了約80 米才發覺與母親對調了車票,但母親已離去。如果以上所講屬實,涉案的長者八達通卡怎會在上訴人身上。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結論,上訴人的講法完全不可信。 12.本席認為證據充分,裁判官把上訴人定罪合理,本席駁回上訴。 13.答辯人表示,若本席駁回上訴,他們申請訟費 $20,000,上訴人表示現每月靠 $3,000綜援生活。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3 條,本席在駁回上訴後,若上訴缺乏充分理據,可判控方得訟費。上訴人的理據完全不充分,跡近強詞奪理,本席認為應負擔答辯人的訟費。不過,考慮到他靠綜援生活,現命令上訴人付給答辯人 $2,000訟費。
答辯人:由文禮律師行轉聘黃添偉大律師代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