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桂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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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88號 ------------------------------
------------------------- 裁決理由書 ------------------------- 控罪及辯方立場 1.第一被告(D1)否認扒竊一名事主的手機。辯方指第二被告(D2)突然將該部手機交給他,他來不及問D2原由,警察已截停他們。 控方證供 2.2012年2月17日下午,署理警長53154(第二證人)與隊員在旺角區便裝進行反罪惡巡邏,時刻隊員以通話機保持聯絡。下午約6時18分,他在旺角登打士街單數門牌往通菜街方向,面前有一男一女(後知為D1及D2)出現,二人專門留意途人的手袋及背包。該處人流頗為頻繁,他在二人身後1米跟隨。 3.兩分鐘後,二人轉入登打士街23號的後巷內的石壆上坐下,巷內沒有其他人,他在3 – 5 米外之巷口徘徊觀察。 4.6時23分左右,二人行出後巷左轉,D2緊貼著D1沿登打士街前行, 第二證人緊隨D2右後方,附近店舖門外聚集了很多等候買小食的人,人流十分頻繁。D1回頭似向D2說話,然後看回前方,D2四圍張望。D1前面有一名男子(後知為事主)步行,他的外套右外袋有一條紅色耳機綫(證物P2)外露,第一證人見到D1用右手將P2連同P2插著的黑色手機(證物P3)一併從事主的外袋拉出來,用右手將P3拿著,用左手拔去P2。事主發現P3傳來的音樂突然停頓,方知失掉P3,停步四圍查看。 5.二人平排而行到佳記小食店附近轉入西洋菜街,D1將P3交給D2。第二證人見隊員已到場,他便截停二人,隊員即時上前協助,D2手上拿著P3。他並指示警員58704(第三證人)到原位留住事主。由於D1及D2身處馬路中心及人流極多,他指示警員33053(第四證人)及54173(第五證人)帶二人回到後巷繼續調查。 6.事主向第二及三證人確認剛才失掉P3,第二證人指示第四及五證人拘捕二人,他回到巷內確認被拘捕的便是D1及D2。 7.當時尚有日光,街燈亦已亮起,光綫充足。除了在巷口閃身而過的途人之外,第二證人的視綫從沒離開過二人,直至二人被截停。 8.D1及D2於5天前以雙程證來港,以訪客身份獲准逗留7天。 辯方證供 9.D1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選擇作供,不傳證人。他在廣州當廚師兩年多,D2是他妹妹的同學,與他並不熟絡。她說首次來港,擔心過關手續,他亦有意來港見女友,便與D2同行。 10.事發當日他與她到旺角,打算與女友會合,他並不熟識旺角的街道。他在後巷巷口接到電話順便停下來吸了一支煙,他們沒有坐下。他們行出巷口後不久,她突然將P3交給他,他從沒見過P3,來不及問她原因已被警察截停並指控偷竊。他不知發生了甚麼事,否認偷竊。 本席就事實的裁斷 控方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11.隊員截停二人時,他們還未知二人是否第二證人所指的二人,辯方陳詞指他們可能截錯他人。本席不同意這項陳詞,第二證人在二人下手之前一直在良好的環境下觀察二人的容貌及動作,他回到巷內亦確認了D1及D2便是偷竊P3的二人。 12.第四證人為D1扣上手扣,他說這並非上司指示,只是自己擔心D1會逃走。第五證人為D2扣上手扣,他說上司既有指示,自己也擔心D2會逃走。第二證人說見到二人不斷郁動身體,於是指示隊員為二人扣上手扣。辯方陳詞指第二證人的證供可能不準確,包括他稱看到D1的犯案過程。本席認為第二證人最清楚截停二人時發出了甚麼指示,而扣上手扣的原因在本案亦無重要性。 13.第二證人說自己在二人後面截停二人,其他隊員即時上前協助。第五證人說自己在前面截停D2,沒有留意第二證人在哪裡。辯方陳詞指第二與五證人的證供有分歧,本席看不出有任何分歧。 14.本席考慮過D1的證供,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的證供與第二證人的證供對立,本席信納第二證人及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為真確可靠,並不相信D1的證供。 裁決 15.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D1與D2盜竊事主的手機,D1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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